嚴查黃牛 轉售票券 加價就違法

隨着大巨蛋啓用掀起演唱會熱潮,門票需求激增,轉售行爲頻繁。《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於2023年增訂反黃牛條款,規定只要加價就是違法,不過許多民衆以爲加一點錢無傷大雅,有人以「請星巴克」原價轉讓票券,最後被裁罰4.6萬元。(本報資料照片)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在2023年增訂反黃牛條款,規定只要加價就是違法,有人以「請星巴克」原價轉讓票券,也被視爲加價,遭裁罰4.6萬元,臺北市警局統計,過去1年查獲的案件中,96%非職業黃牛,國民黨臺北市議員曾獻瑩表示,文化局應加強宣導不得加價轉售。文化局10日迴應,許多裁罰案例是民衆對法令不熟悉,將持續宣導民衆不要當黃牛。

《文創法》於2023年修正增訂第10條之1,也就是俗稱的「反黃牛條款」,禁止將藝文表演票券以超過票面金額或定價販售,按票券張數,由主管機關處違者票面金額或定價10倍至50倍罰鍰。

曾獻瑩指出,有民衆陳情,在網路上以原票價每張2300元的價格,轉讓美國歌手Post Malone的演唱會門票2張,但在貼文中註明「請我2杯星巴克就好」,等同把飲料價值加進票價,雖然加價幅度僅約4%,仍被文化局認定違反《文創法》,裁罰票面金額10倍,共4.6萬元。

民衆強調自己是初犯,並不清楚「多要飲料」也會觸法,且因難以負擔高額罰款提起訴願,但仍遭駁回。曾獻瑩指出,反黃牛條款上路2年,已有36件訴願案件,顯示市民普遍缺乏對「不得加價轉售」的認知。

曾獻瑩指出,許多民衆因臨時有事不能去演唱會,以爲在網路上轉售門票,稍微溢價1、2成無傷大雅,以「手續費」、「跑腿費」或「行情價」名義調高金額,且即便交易尚未完成也未收款,只要出現加價要素,就可能被認定違法。

根據北市警局統計,自2024年7月至2025年7月,查緝到103件加價販售案,高達96%案例所販售的票券僅1至4張票,並非大量轉售獲利的職業黃牛。曾獻瑩認爲,許多民衆並不清楚「只要加價,就是違法」,文化局應加強宣導「不得加價轉售」,避免民衆誤觸法網。

文化局迴應,有許多案例是民衆對法令不熟悉,或是因一時貪小失大而觸法。文化局強調,無論是否完成交易,或僅是協助黃牛行爲,皆須負擔法律責任,將持續透過新聞稿、燈箱、社羣平臺等多元管道宣導,呼籲民衆不買黃牛票、不當黃牛,共同維護藝文市場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