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亞被限期離境法院錯用兩公約 事實查覈中心看不下去

(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

在臺灣依親的大陸網紅「亞亞」劉振亞先前因被檢舉在網路發表「武統」言論,遭內政部及移民署處分25日離境,她不服提聲請停止執行,北高行政法院引用「兩公約」第20條,認爲她有鼓吹戰爭宣傳之事實,裁定駁回聲請。對此,「事實查覈中心」董事長羅世宏認爲,「兩公約」第20條僅爲對締約國的立法義務性規範,至今我國法規中並無任何具體法律條文,將「鼓吹戰爭的宣傳」明文定義爲違法或予以禁止。

在臺灣依親的大陸網紅「亞亞」劉振亞先前因被檢舉在網路發表「武統」言論,移民署以《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14條第1項第4款「危害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廢止依親居留,3月15日命她10日內出境,且5年內不許可再申請依親居留。

亞亞於21日向北高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北高行政法院認爲,亞亞以抖音媒體散佈「支持中國大陸武力統一中華民國」,有鼓吹戰爭宣傳之事實,「按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0條規定,任何鼓吹戰爭之宣傳應爲禁止」,尚無准許停止執行之必要,因此亞亞仍必須於25日離臺。

對此,事實查覈中心董事長羅世宏在臉書指出,此一裁定在法律論理上存在明顯瑕疵,主要問題在於:法院混淆了國際公約對締約國之立法義務,與對個人所能直接適用之法律責任之界線。

他分析,首先,第20條僅爲對締約國的立法義務性規範,而非可直接對個人處以不利處分之明確法律條文。至今我國法規中並無任何具體法律條文,將「鼓吹戰爭的宣傳」明文定義爲違法或予以禁止。

其次,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在其第34號一般性意見中明確指出:「任何限制言論自由的法律必須明確、必要、且合比例,尤其對於牽涉國家安全之言論,更應證明其具『直接與即時威脅』(direct and immediate threat)」。

羅世宏直言,亞亞的言論縱屬激進,卻主要爲政治觀點表達,尚未具備組織、資助、計劃或動員暴力之事實,亦未構成即時、直接的戰爭行爲煽動。法院將其一律歸爲「鼓吹戰爭」,有過度延伸解釋之虞,削弱了政治性言論的憲法保障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