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甲舊頭港社區抽水池土地同意書非真跡 南市水利局敗訴

臺南市水利局爲改善學甲區舊頭港溪社區淹水問題,興建舊頭港社區簡易抽水池及前池等,黃姓地主控訴未經同意搭蓋水利設施佔用面積約122平方公尺,該局稱請託地方耆老取得同意書才施工,但同意書經鑑定並非黃筆跡而敗訴,臺南地院判該局應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黃男主張,2018年3月間因分割繼承,取得當地3筆地號所有權,現爲土地所有權人。惟水利局未經同意,擅自在土地上搭蓋水利機房供電設施、水泥鋪面及水利閘門等設施,經佳里地政事務所5月土地復丈,3地號共計遭佔用122.25平方公尺。

他表示,相關地上物是該局辦理「學甲區舊頭港社區部落防護工程」所搭建,該工程於2019年7月19日開工迄今,無權佔有土地。他提告請求拆除地上物外,並以該土地申報地價年息10%計算,求償土地租金合計1萬6708元。

水利局指出,該地上物是辦理工程所搭建的舊頭港社區簡易抽水池及前池。該工程於2019年7月19日開工,2021年1月7日完工,開工前曾辦理地方說明會,並請托地方耆老協助取得工程範圍內土地使用同意書後纔開始施工。

水利局表示,該局有取得黃男簽署土地使用同意書,並非無權佔用。該局強調,地上物有防洪的作用,不希望拆除,希望可以向黃男洽購。

臺南地院合議庭表示,水利局辯稱有取得原告同意後纔開始施工等語,並提出同意書爲證,但黃男否認該同意書是他簽署。經法務部調查局鑑識科學處筆跡鑑定結果,該同意書並非其筆跡,自不能作爲證明黃男同意該局無償使用土地證據。

合議庭審酌,該土地附近生活機能及商業繁榮程度不高,惟交通尚屬便利及水利局可受利益程度等情,認以申報地價年息5%爲標準,計算相當於土地租金不當得利數額,較爲適當,因此,黃男得請求不當得利爲8031元,可上訴。

臺南學甲區舊頭港社區部落防護工程已於2021年1月7日完工。圖/臺南市政府水利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