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抽水池佔私有地 遭判拆除還地將上訴
臺南學甲區舊頭港社區以往易淹水,市府執行部落防護工程2021年1月間完工,卻遭居民指控未經同意佔有私人土地。圖/南市水利局提供
臺南市政府爲改善學甲區舊頭港溪社區淹水問題,6年前施作簡易抽水設施等防護工程,卻遭地主控訴未經同意就佔用私人土地,提告要求拆除,臺南地院審理髮現市府取得的同意書並非地主筆跡,日前判須拆除並返還土地;對此,市府表示要提上訴。
防護工程已完工,南市水利局指出,此案簡易抽水平臺坐落在既有溝渠上,當初是由地方取得土地同意書辦理應急工程,未查察同意書正當性的部分,會進一步檢討改進,而鑑於該抽水平臺爲舊頭港社區重要防洪設施,將提起上訴、並持續向地主協調可行方案。
黃姓地主主張,2018年3月取得當地3筆地號所有權,但市府未經同意,擅自在土地上搭蓋水利機房供電設施、水泥鋪面及水利閘門等設施,經佳里地政事務所5月土地復丈,3個地號總計遭佔用122.25平方公尺。
黃表示,相關地上物是市府辦「學甲區舊頭港社區部落防護工程」所搭建,因無權佔有土地,請求拆除地上物外,並以該土地申報地價年息10%計算,求償土地租金合計1萬6708元。
水利局審理時供稱,舊頭港社區所搭建的簡易抽水池及前池,開工前曾辦理地方說明會,並請托地方耆老協助取得工程範圍內土地使用同意書,也取得黃男簽署同意書,2019年7月19日開工、2021年1月7日完工,也不希望拆除,盼向黃男洽購。
由於黃姓男子否認該同意書是他簽署,臺南地院請法務部調查局鑑識科學處做筆跡鑑定,結果該同意書並非黃的筆跡,合議庭表示,不能作爲證明黃男同意該局無償使用土地證據,市府應拆除,另考量該土地附近生活機能及商業繁榮程度不高,以申報地價年息5%爲標準計算相當於土地租金不當得利數額,應給付黃803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