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地欠租遭判「拆屋還地」!基隆婦怒衝國產署北分署噴辣椒水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基隆辦事處。(圖/翻攝Google Maps)

記者莊智勝/基隆報導

基隆一名許姓婦人因積欠租金,遭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發函通知解除契約,並通知「拆屋還地」。許婦敗訴後心有不甘,竟挾怨前往國產署北分署,並朝基隆辦事處主任陳女、以及約聘人員邱女噴灑辣椒水。全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基隆地院法官依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危險物品妨害公務執行罪,判處許婦有期徒刑9月。

判決書指出,許婦先前向國產署北分署承租基隆一塊土地,並在該土地上建屋,後因許婦積欠租金,國產署北分署因此發函通知解除契約,並提起訴訟要求拆屋還地,全案經基隆地院法官審理後判決許婦敗訴,確定許婦應將該屋拆除,並將土地返還。

未料114年2月24日下午,許婦攜帶辣椒水前往國產署北分署基隆辦事處,稱欲與主任陳女商討延緩拆屋還地一事;約聘人員邱女遂前往2樓主任辦公室與陳女討論,許婦則趁機尾隨邱女上樓,並在陳女明確告知「無法延緩拆屋還地」後,拿出預藏的辣椒水朝陳、邱2人臉部噴灑,導致2人臉部紅腫、眼睛刺痛,後許婦遭趕抵現場的警方逮捕,婦訊由檢察官提起公訴。

基隆地院法官認爲,許婦不思理性處理因承租國有土地所致之糾葛,竟攜帶危險物品妨害公務執行、以及傷害公務員,危害公權力之行使及社會治安;且許婦偵查中還稱「如果國產署還要去拆我房子,我就去噴辣椒水」等語,且犯後未與陳女、邱女達成和解或賠償,難認犯後態度良好,審酌一切情狀後,依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危險物品妨害公務執行罪,判處有期徒刑9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