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宇甄問能否用告急搶救 綠委諷「欠缺選戰經驗」選舉罷免同套法

▲民進黨團幹事長吳思瑤。(圖/記者屠惠剛攝)

記者詹詠淇/臺北報導

首波大罷免726登場,依法從16日起0時就不能散佈各種民調。國民黨立委許宇甄昨日詢問中選會主委李進勇能否用「搶救」、「告急」等字眼時,李並未明確迴應,事後中選會透過聲明補充,罷免正反雙方並非不可以使用告急或搶救等詞,選務機關予以尊重,但不可藉告急、搶救挾帶民調。對此,民進黨團幹事長吳思瑤今(17日)也說,選舉罷免用同套法,選舉可以用,罷免就可以用,有經驗人都清楚,恐怕許宇甄是不分區立委,沒有親自參與過選舉,並不清楚選舉作業程序,故意拋出這樣的提問。

吳思瑤上午受訪表示,國民黨立委利用考察時間對中選會李進勇主委拋出疑問,好像拋出的是許宇甄,恐怕她是不分區立委,沒有親自參與過選舉,並不清楚選舉作業程序。自己是參與多次選舉的人,選罷法不管選舉罷免都是用同一套法律。選舉期間,只要禁制民調日期開始,就不能用任何方式挾帶民調、公佈民調,這就會被罰,選舉如此,罷免亦復如此。

吳思瑤指出,同樣「告急」或「搶救」,選舉時可以做的,罷免時也是可以。有選戰經驗的人都非常清楚,選前喊告急、搶救,在法律規範上都是可以的。過去到現在也都可以看到選前告急的文宣一大堆,但如果藉此挾帶民調差多少%,就是違法。提問的國民黨立委恐怕是欠缺選舉經驗,故意拋出這樣的提問。

吳思瑤說,李進勇回答也依據法規跟過去多年的經驗法則,選舉怎麼辦,罷免就怎麼辦,告急、搶救可以就是可以,挾帶民調不行就是不行。

針對能否使用告急、搶救等字眼,中選會昨透過聲明補充,政黨及任何人自投票日前10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發佈、報導、散佈、評論或引述罷免民意調查及其他各式具民意調查外觀之資料。違者,依公職選罷法第110條第6項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百萬元以下罰鍰;若爲政黨、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被罷免人及其受僱人、代理人或使用人違反者,則加重處罰新臺幣20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鍰。

中選會強調,罷免正反雙方或其支持者等並非不可使用「告急」或「搶救」等詞彙,但仍應遵守公職選罷法相關規定,如不可藉由使用「告急」或「搶救」等詞彙挾帶民意調查資料,因民調禁制期間內,政黨或任何人依法均不能發佈、轉載或評論民調等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