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息室修繕廠商送他一張牀 臺鐵主任被檢舉後退回獲緩刑

臺鐵公司新營號誌分駐所呂姓主任,前年初承辦該所休息室修繕改建工程,向包商透露想購買沙發牀,包商表示可以送牀,經檢舉後他退回,被訴期約賄賂罪嫌,臺南地院判他2年徒刑,而法官念他坦承犯行,犯罪目的並非全然爲個人私慾,實際上並無取得沙發牀,給予緩刑5年。

臺南地院指出,呂於偵查中自白犯行,且未實際收受沙發牀而無犯罪所得,依貪污治罪條例相關規定減輕其刑。又本件沙發牀價值1萬3440元,應依貪污治罪條例有關「情節輕微,而其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臺幣5萬元以下者,減輕其刑」規定減輕其刑。

臺南地院審酌,呂身爲分駐所代理主任,本應奉公守法,爲民表率,廉潔自持,竟爲圖沙發牀供作個人及女性員工夜班休息使用,而對於職務上行爲期約賄賂,嚴重敗壞官箴,並腐蝕國民對於公務不可收買性及廉潔性信賴,惡性顯屬重大。

惟念呂坦承犯行,犯罪目的並非全然爲個人私慾,實際上並無取得沙發牀,兼衡其學歷、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認他犯不違背職務期約賄賂罪,處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2年。

臺南地院指出,呂所爲固非可取,然衡酌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且犯罪動機並非全然爲一己私利,同時兼有圖臺鐵公司新營分駐所爲女性員工夜班輪值休息時便利,所圖利益甚微,且坦承犯行,尚具悔悟之心,諭知緩刑5年,以勵自新。

臺鐵公司新營號誌分駐所爲改善女性員工夜班輪值休息空間,由代理分駐所呂姓主任向蘇姓包商洽辦採購,並於前年1月3日提出「新營號誌分駐所女性休息室修繕改建工程」採購案。

呂於施工期間刻意向蘇透露「購買沙發牀」想法,蘇爲求日後有機會繼續承攬新營號誌分駐所小額採購案,及避免本件修繕工程驗收遭受刁難而能順利請款,當場表示「可以送牀」,而呂未表示拒絕。

該修繕工程於同年2月10日由呂驗收通過,蘇即於同月18日訂購沙發牀,並寄送至臺鐵公司新營火車站行李房。3月7日送貨當日,蘇電話通知呂沙發已到貨,但呂風聞此舉遭同事議論,且彰化電務段蔡姓段長於3月6日接獲檢舉,呂爲避免再次被質疑,告知蘇「牀不要了」,蘇於3月8日派人載回沙發牀,呂因此未收受沙發牀。

臺南地院今上午宣判,認呂男犯不違背職務期約賄賂罪,處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2年,緩刑5年。圖/本報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