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三讀 強制採尿須檢察官許可
保障民衆資訊隱私權的「採尿許可制」刑事訴訟法修正條文,立院三讀通過。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立法院院會昨三讀保障民衆資訊隱私權的「採尿許可制」刑事訴訟法修正條文,明定強制採尿須報請檢察官許可後,才能以非侵入採尿作爲犯罪證據,同時一併通過國民黨立委提出的「刑事訴訟法」一一六條之二修正案,法院有權主動通知主管機關,協請註銷逃逸被告的護照或是相關旅行文件。
憲法法庭二○二二年判決刑事訴訟法強制採尿規定違憲,二年內失效。爲符合憲法法庭判決意旨,並完善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調查及蒐證的必要處分所應踐行的正當法律程序,立院昨完成修法,明定對於可能損害身體健康及人性尊嚴的非侵入方式強制採尿處分,以報請檢察官許可爲原則,並增訂逕行採取處分的事後審查程序。若遇爲有效保全證據的急迫情況可先採尿,但應於採取後廿四小時內報請檢方許可,檢方不準就得撤銷。
爲保障受採取人權益,三讀條文增訂,對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逕行採取處分的救濟程序,明定受採取人如果有不服,得向該管法院聲請撤銷,聲請期間爲十日,自採取尿液當天起算。而法院不得以已執行終結而無實益爲由駁回。
近年棄保潛逃事件層出不窮,其中超過八千名通緝犯有出境紀錄,大多持既有護照搭機出國。而依目前法律規定,爲防止被告逃匿的措施,包括命其定期向法院、檢察署或指定機關報到、接受科技監控、不得離開住居所,以及交付或通知主管機關不予核發護照、旅行文件等,但仍有許多通緝犯持既有護照潛逃。
刑事局統計,目前有超過八萬名通緝犯登記在案,其中有出境紀錄者逾八千人,對我國司法威信和社會治安造成威脅;但現行規定,法院僅能通知主管機關不核發護照、旅行文件給被告,以致被告仍可以在不用向主管機關申請下,持既有的護照、旅行文件出境。
爲填補此一漏洞,昨天立法院三讀條文賦予法院有主動通知主管機關,有註銷逃逸被告護照、旅行文件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