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達3、4號機組運轉 議會吵翻天 藍營將提告

高市議會國民黨團不滿興達電廠3、4號燃煤機組重新啓動,昨質疑市府包庇臺電,揚言提告市長陳其邁及環保局長張瑞琿瀆職。記者徐白櫻/攝影

高雄市議會國民黨團不滿興達電廠3、4號機組在無操作許可及生煤使用許可下燃煤發電,以「備用機組」混淆「緊急備用機組」,將檢舉臺電違法運轉,若市府未妥善處置,下週將提告市長陳其邁及環保局長張瑞琿瀆職。市府表示,覈准權在中央,一切合法。

市府去年9月停發興達電廠3、4號燃煤機組操作許可,臺電宣稱依據環評承諾,今年兩度重啓。高市議會昨2、3讀市府提案最後一天,藍綠議員爲興達電廠問題吵翻天,最後流會。

國民黨團事後舉行記者會,砲轟市府不作爲。議員邱於軒指出,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緊急備用機組纔不受操作許可規範,臺電講得很清楚,緊備機組只有興達1、2號及大林5號機組,興達3、4號機組是環評承諾的備用機組,兩者不同,環評承諾不能逾越空污法,環保局不能一直以備用機組爲臺電開脫。

議員陳麗娜質疑,緊急備用電力設施是指供電系統跳電、限電期間,或者其他維持供電系統正常運轉的機組,但這說法給臺電太多空間,隨時可對地方伸手,沒有操作許可或除役機組想用就用。

「陳其邁要帶頭向中央抗議,纔是真正的暖男好市長。」議員白喬茵說,依空污法,固定污染源需要申請操作許可,但沒想到市府及民進黨議員爲臺電護航,「搶當臺電發言人」,公權力被放在地上踩踏,市府難道不生氣?

市府重申,電業法57條規定,電廠除役或即將除役的機組轉爲備用是由經濟部覈定,無須地方政府同意。另據電力設施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在沒有操作許可下,作爲備用的單一機組,年運轉時數不得超過720小時。

興達第3、4號燃煤機組做爲備用機組,依空污法第24條公告規定,屬緊急備用的公用發電設施,不需許可。

民進黨議員邱俊憲指出,陳其邁上任市長後,對興達電廠操作許可的態度轉趨嚴格,沒有核發正常操作許可;環保局依法監督,興達電廠在符合環評承諾及法規但書的條件下運作,排放也 沒有超標,環保局長何錯之有?

針對興達燃煤3、4號機5月曾啓動,臺電表示,已多次說明機組調度合法合規,符合環評承諾及空污排放等環保法規限制,運轉資訊也公佈於公司官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