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莊警藉辦案3吻少女卻辯「產生情愫」 休職10月懲戒確定
新北市警新莊分局警員江昱辰藉承辦案件,三度在住家等處強吻15歲少女,對方因懾於他處理案件的權勢而不敢反抗。江在新北地院審理時和少女達成和解,被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對受監督之人利用權勢猥褻罪判刑1年,緩刑4年確定。新北市政府將江移送懲戒,懲戒法院第一審判休職,期間10月,第二審駁回江上訴確定。
江昱辰任職光華派出所期間,因承辦案件,替少女製作筆錄,他2023年2月8日在少女住處親吻對方嘴脣,又二度將少女帶回自己住處,在客廳、陽臺強吻得逞。刑事部分,一審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對受監督之人利用權勢猥褻3罪,每罪判刑5月,應執行1年徒刑,得易科罰金。案件上訴,二審考量江已經和少女和解,雖駁回他上訴,但緩刑4年定讞。
新北市政府認爲江昱辰有受懲戒必要,移送懲戒法院;懲戒法院第一審指出,江雖未提出答辯,但他在警詢、偵訊時都坦承犯行,也有相關刑事判決可以佐證。
懲戒法院第一審認爲,江昱辰除違反刑事法律外,也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懲戒法,確有懲戒必要,審酌江身爲警察,卻沒恪遵職守,導致社會大衆對公務員產生負面印象及不信任感,嚴重影響服務機關的信譽;考量他犯後坦承犯行,且與少女和解並履行全部條件,有悔意,判休職10月。
一審判決後,江昱辰上訴。江表示從2023年1月底就不再承辦少女所涉的竊案,發生親吻行爲期間他雖是警察,但少女並非他監督、扶助、照顧之人,且從少女的說詞來看,對方並未震懾或屈服於他的身分,沒有隱忍屈從,親吻是「朋友關係產生的情愫」。
江說,就算他親吻屬公務員懲戒法「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爲」,但親吻也不至於使公衆喪失對他執行職務的信賴、損害政府信譽,不應懲戒。
懲戒法院第二審認爲,原判決已充分審酌江的行爲動機、手段、違反義務程度、損害或影響、職務表現以及行爲後的態度,未違反比例原則,江專憑己見指摘原判決懲戒處分過重,不足採信。
第二審認爲江昱辰爭執枝節性問題,他上訴稱原判決違背法令、請求廢棄,說詞無理,因此不經言詞辯論直接駁回,全案確定。
新北市警新莊分局警員江昱辰三度強吻涉案少女,刑事部分遭判刑1年、緩刑4年定讞;新北市政府將江移送懲戒,懲戒法院第一審判休職,期間10月,第二審駁回江上訴確定。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