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少性侵案臺東社會處長陳淑蘭遭懲戒 判降2級罰款30萬確定
臺東縣政府社會處長陳淑蘭。(中時資料照)
臺東縣社會處長陳淑蘭因某兒少機構性侵案處置未善盡主管職責,遭監察院彈劾移送懲戒,懲戒法院第二審指出,原判決如果只就兩造非屬重要性的攻擊防禦方法未加以說明,而不足以影響判決之結果者,不得廢棄原判決,日前駁回陳的上訴,判決陳淑蘭降2級改敘,並罰款30萬元確定
判決指出,陳淑蘭2020年3月30日起,擔任臺東縣政府社會處處長,2020年9月8日社會處接獲士林地院通報一家機構林姓主任涉嫌性猥褻收容少年事件,該處即派員至機構訪視,於行政調查時查得該機構4名工作人員,坦承有部分不當管教以暴力爲身心虐待之行爲,社會處開會結果未依兒少權法規定處分4名工作人員,僅決議對機構裁罰12萬元及命於6個月內限期改善,陳淑蘭並覈定該會議決議,2023年3月間發生更爲嚴重之機構工作人員強制猥褻院生事件,監察院彈劾移送懲戒法院。
懲戒法院第一審認爲,陳爲臺東縣政府社會處處長,未能遵守法律要求,致有不當管教行爲之工作人員繼續留任機構而造成更大不幸,其後於安置機構發生不當管教及性平事件,復未能痛定思痛,落實監督改善之責,均危害兒少權益不輕,另泄密與安置機構無關之人,動機雖無不良,但未注意易傷及安置之兒少,亦有疏失,判決降2級改敘,並罰款30萬元,陳女不服提上訴,第二審駁回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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