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警假藉辦案三度強吻15歲少女 堅稱「有感情」仍被休職10月

▲新北市新莊分局一名員警,利用職務之便強吻15歲少女,遭休職10月。(示意圖,非當事少女/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潘鳳威/新北報導

新北市新莊分局江姓員警,前年2至4月間,藉着承辦案件之便,三度在自家住處強吻當時年僅15歲的少女,江男事後遭起訴,但因賠償和解遭判刑1年,並緩刑4年定讞。新北市警局爲自清將他移送懲戒法院審理,懲戒法院認爲他「嚴重影響服務機關之信譽」,判決休職10月。江男上訴後,再遭懲戒法院駁回,維持原判。

判決指出,江男是新莊分局某派出所員警,因承辦案件,在2023年2月間認識當時只有15歲的少女。但江男把持不住,分別於當年2、3、4月,在江男家中的客廳、陽臺等處,強吻少女。少女因屈服於江男承辦她案件之權勢,不敢反抗或拒絕,三次均讓江男得逞。

少女事後向學姐與外祖父說出此事,全案才曝光。江男遭提起公訴,一審新北地院認定江男犯下三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對受監督之人利用權勢猥褻罪」,各處有期徒刑5月;合併宣告有期徒刑1年、得易科罰金36萬元。

江男上訴後,二審因江男賠償少女和解,最後維持相同刑度,但宣告緩刑4年,緩刑期間交付保護管束,並接受12小時法治教育課程,禁止再接觸、聯絡與騷擾少女,全案定讞。

刑案部分定讞後,新北市警局把江男移送懲戒法院議處。懲戒法院審理後,認爲江男「身爲警察人員,未能恪遵職守,導致社會大衆對公務員產生負面印象及不信任感,嚴重影響服務機關之信譽」,但因他犯後坦承犯行,又賠償被害人,且完全支付完畢,顯見江男確有悔意,因此懲戒法院將他判處休職10個月。

但江男不服上訴,認爲在2023年1月底後就沒有再負責少女的案件,且雖自身爲警察,但並非少女監督、照顧之人,此次親吻行爲是與少女因朋友關係產生情愫所致,且從少女在偵查時的供詞來看,她並沒有因爲自己是警察而感到害怕或被迫屈服,不認爲自己是利用職權猥褻少女,認爲根據《公務員懲戒法》裁定他休職10個月的理由不夠充分。

懲戒法院近日裁定,江男要求撤銷並改判較輕的懲戒處分,理由不足。另外,本案的各項事實已經清楚,沒有進行言詞辯論的必要,因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