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房客男友屋內輕生成凶宅 房東索賠300萬...這原因敗訴
新竹黃姓房東因房客李女的男友許男在出租屋內輕生,認爲房屋成爲凶宅導致交易價值減損,提告要求李女賠償300萬元。新竹地院審理後認定,李女並非許男監護人,不可能無時無刻掌握許男內心狀態,且許男爲侵權行爲人,李女並無責任,判決駁回房東的訴訟請求。
黃女指出,去年1月將房屋出租給李女,每月租金2萬1000元。她聲稱,李女未經同意便允許許男同住,並在去年8月因爭執,導致許男在屋內輕生,房屋因而成爲凶宅,估計減損價值300萬元,遂要求李女賠償。
李女則辯稱,承租時已告知房東她與許男共同居住。輕生屬許男個人行爲,不能歸責於她。李女在警方筆錄中表示,許男出獄後短暫住在她處,但因感情問題起爭執,她曾試圖分手。
法官認爲,李女非許男監護人,雖爲男女朋友關係,但無監督義務。許男剛出獄,精神狀態難以掌控,李女已於許男顯現輕生傾向時通知家人,並無過失。此外,且男女感情維持本無從勉強,爭吵甚至分手乃屬常見,但因此選擇自殺者究非常態,李女應無從預料許男竟有輕生之舉,否則以二人仍同居一處且非拒絕聯絡的情形,若李女能預料許男會自殺,豈有不預防之理?
法官指出,自殺行爲並未造成房屋物理性損害,亦未影響房東對房屋的佔有與使用權能,房屋所有權未受侵害,房東無權要求李女賠償。實際上許男纔是侵權行爲的行爲人,而非李女,最後判決駁回房東黃女之訴,李女無需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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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地方法院。記者郭政芬/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