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波彈藥在路上,險資權益資產配置比例上限上調5%!

爲優化保險資產配置結構,發揮保險資金價值投資、長期投資優勢,提升保險資金服務實體經濟質效,4月8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發佈《關於調整保險資金權益類資產監管比例有關事項的通知》(下稱《通知》)。

《通知》主要內容包括:一是上調權益資產配置比例上限。簡化檔位標準,將部分檔位償付能力充足率對應的權益類資產比例上調5%,進一步拓寬權益投資空間,爲實體經濟提供更多股權性資本。

二是提高投資創業投資基金的集中度比例。引導保險資金加大對國家戰略性新興產業股權投資力度,精準高效服務新質生產力。

三是放寬稅延養老比例監管要求。明確稅延養老保險普通賬戶不再單獨計算投資比例,助力第三支柱養老保險高質量發展。

具體來看,在保險公司[含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下同]的權益類資產配置比例方面,上季末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低於100%的,權益類資產的賬面餘額不得高於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10%;上季末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超過100%(含此數,下同)低於150%的,權益類資產賬面餘額不得高於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20%;上季末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超過150%低於250%的,權益類資產賬面餘額不得高於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30%;上季末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超過250%低於350%的,權益類資產賬面餘額不得高於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40%;上季末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超過350%的,權益類資產賬面餘額不得高於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50%。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經營保險業務的,採用集團本級口徑的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不經營保險業務的,採用集團合併口徑的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認可的情形除外。

另外,保險公司投資單一創業投資基金的賬面餘額佔該基金實繳規模的比例不得高於30%。保險公司開展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業務,其稅延養老保險普通賬戶與其他保險產品普通賬戶合併計算投資比例,不再單獨計算投資比例。

據瞭解,《通知》的發佈是優化保險資金資產配置的重要舉措,有利於促進保險業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更好發揮長期資金和“耐心資本”優勢。金融監管總局表示,下一步將持續完善保險資金運用監管政策,助力經濟社會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