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中的法律/勞工特休未休完 最多延一年

每到農曆年後,有些勞工會因個人職涯規劃而決定轉職。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每到農曆年後,有些勞工會因個人職涯規劃而決定轉職,須特別提醒僱主注意,勞工未休畢的特別休假應依法折發工資;另外在職員工特休未休完,勞僱雙方可協商遞延,最多遞延一年。

勞工在同一僱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僱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給予特別休假,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給三日特休假,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則是七日,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爲十日;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14日。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15日。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30日爲止。

根據勞基法規定,只要勞動契約終止,僱主必須就勞工未休畢之日數進行結算。所以,當勞工決定自原公司離職,僱主應依勞工「到職日」及「工作年資」,計算應給予之特別休假日數,並就勞工尚未休畢之日數,結算工資。

僱主需多加留意,當與勞工契約終止時,不論勞工契約終止原因爲何,例如:勞工自請離職、被僱主資遣等,亦不論勞工特別休假未休完的原因爲何,凡是未休畢之日數,僱主均應折發工資。

工資發給之期限,原則上應於終止契約時,結清工資給付勞工,至遲亦應於原約定之發薪日給付。例如:勞資雙方約定每月5日爲發薪日,勞工若於2月20日離職時仍有六天特休未休畢,該六天之工資,如果未於離職當日發給,最晚也要在3月5日給付。

此外,針對在職勞工,勞工因年度終結而未休的特休日數,除經勞僱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外,其餘日數,不論未休原因爲何,僱主均應結清發給勞工工資。

勞僱雙方可協商以勞工受僱當日起算,每一週年之期間、歷年制(1月1日至12月31日)、會計年度、學年度(學校)或勞僱雙方約定年度的期間行使特別休假權利。

但不論約定用哪一種方式給假,凡是年度終結勞工未休畢的特休日數,僱主即應發給勞工特別休假未休日數之工資。有關發給工資的期限,必須在契約約定之工資給付日,或至遲於年度終結後30日內發給。

針對未休完特休假,如經勞僱雙方協商同意,得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但至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勞工仍有未休畢之日數,僱主應按原特別休假年度終結時,應發給工資之基準計發工資。

舉例來說,某勞工是2017年3月10日到職,與僱主約定年度期間爲週年制,亦即以每年3月10日爲結算日。該勞工至今工作已滿六年,特休假有15天,到2025年3月10日前仍有五天未休,經協商後,可遞延到下年度使用。若這五天假於2026年3月10日前仍未休畢,僱主就必須折算工資,不得再遞延。

特別休假是勞工的法定權益,特別休假期日的排定應按照勞工意願。另爲使勞工瞭解每年特別休假可休日數,僱主應將勞工當年可休日數及未休日數所發給之工資,記載於勞工工資清冊,並以書面通知勞工;書面通知之形式,得以紙本、電子資料傳輸方式爲之。(本文由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維琛口述,記者江睿智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