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中的法律/跨境權利金免稅 留意新規定

財政部與經濟部日前修正公佈跨境權利金免稅新制,增定法定稅率15%與申請期限等兩大條件,特別在申請期限部分訂定了明確界線。由於這些規範,是考量《所得稅法》權利金與技術服務報酬免稅屬租稅優惠,納稅人負有在期限內申請的稅捐協力義務,並非人民的公法上請求權,在適用免稅時應特別留意。

爲鼓勵特定產業新產品或新制程發展所需關鍵技術引進,及建廠所需製造或工程設計等技術服務取得,所得稅法訂有相關優惠。

企業因引進新生產技術或產品,或因改進產品品質,降低生產成本,而使用外國營利事業所有的專利權、商標權及各種特許權利,經政府主管機關專案覈准者,給付外國事業的權利金,以及經政府主管機關覈定的重要生產事業因建廠而支付外國事業的技術服務報酬,都可免納所得稅。

財政部及經濟部今年5月修正發佈「外國營利事業收取製造業技術服務業與發電業之權利金及技術服務報酬免納所得稅案件審查原則」,重點包括新增「氫能燃料電池產業」、「航空及無人機產業」及「船艦產業」等三項產業,並刪除「智慧生活產業」及「資訊服務產業」等兩項產業。

同時,爲避免雙重不課稅情形,增訂外國營利事業居住地國對該權利金或技術服務報酬課徵所得稅的法定稅率未達15%時,不得申請適用免納所得稅之規定;也增訂外國營利事業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與稽徵機關申請期限,及覈准免稅適用期間規定。

所得稅法權利金與技術服務報酬免稅,涉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稽徵機關職權,因此,應於申請產業發展署覈准後,再向管轄國稅局申請。

過去審查原則中,並未規範應向產發署及國稅局提出申請的期限,這次修正則訂定應在契約簽訂後生效前或契約有效期間內向產發署申請,並在覈准函發文次日起兩個月內向國稅局申請。

在此規範下,對於已在規定期限內申請的核準期間,其在契約簽訂後生效前申請,爲自生效日起算最長三年;其在契約生效後申請,爲自產發署申請日起算最長三年。因此,契約生效後的契約期間內才提出申請案件,其自生效日至申請前應支付的所得,以及未在規定期限內申請案件,其合約期間所得,將有不能適用的疑慮。

此外,對於覈准期間屆滿契約仍屬有效,已在規定期限內續行申請的核準期間,其在原核準期間屆滿前申請,爲自該期間屆滿次日起算最長三年;其在原核準期間屆滿後申請,爲自本次產發署申請日起算最長三年。

因此,原核準期間屆滿後的續期期間內才提出申請案件,其自原核準期間屆滿次日至申請前應支付的所得,以及未在規定期限內續行申請案件,其續期期間所得,亦將有不能適用的疑慮。(KPMG安侯建業執業會計師陳志愷口述,記者邱琮皓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