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中的法律/臺商投資大陸 留意兩岸稅制

中國大陸財政部、稅務總局與商務部今年聯合發佈新的稅務優惠政策,針對境外投資人將分配到的盈餘再投資於大陸境內企業,除了原本「遞延課稅」措施外,又新增「稅額抵免」優惠,等於是「雙重減稅」,積極吸引資金留在大陸。

不過,當臺商透過境外公司間接投資時,情況就複雜許多,若同時考量臺灣已經上路的CFC(受控外國企業)制度,操作不慎,可能會發生同一筆盈餘被兩岸稅法重複課稅。政策設計初衷是鼓勵再投資,但實際效果卻必須仔細評估,否則容易高估減稅利益。

境外投資人若要享有遞延課稅需滿足三條件,一是資金須來自中國大陸公司實際分配的股息或紅利,二是再投資方式必須是增資、新設公司或向非關聯企業收購股權,三是資金須直接劃轉到新投資標的,三條件缺一不可。

至於今年新增的稅額抵免,又加上兩項新限制,還需要投資標的企業屬於「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中的產業,同時投資期間須落在2025年1月至2028年12月,且持有至少五年。 也就是說,投資人只有同時符合五個要件,纔可以在大陸享有遞延課稅、稅額抵免雙重優惠。

臺商佈局大陸市場時,經常不是直接投資,而是透過境外控股公司,例如BVI或開曼等地設立公司,再由這些公司去持有中國大陸子公司。

舉例來說,BVI公司收到大陸子公司分配的100元盈餘,並將這100元再投入大陸子公司,按政策規定,本來應繳的10元大陸預提稅可暫時免繳,還能享有10元的抵免額,看起來就像是拿到兩份優惠。

然而根據臺灣CFC制度,BVI公司雖設在境外,但仍會被認定是臺灣母公司的受控外國企業,臺灣母公司必須即時針對這100元盈餘認列營所稅20元,換句話說,當大陸的稅延後繳納時,臺灣的稅卻已經先落袋,等於提前繳了一筆。

最關鍵問題在於時間。政策規定,如果在五年內BVI公司收回投資,並把這筆錢分回臺灣母公司,那麼之前遞延繳納的大陸預提稅補上之後,臺灣公司還可以申請退還相應的稅,雖然過程有先繳後退,但最終不至於發生重複課稅。

可是一旦超過五年,情況就有所不同,若BVI公司在第六年才收回投資,臺灣公司便無法再申請退還先前認列的營所稅,等於大陸和臺灣兩邊都繳稅,結果反而比沒有優惠還吃虧,在實務操作中尤其需要注意。

除了稅負計算,還有合規程序上的要求。臺商如果要進行這類再投資,仍需依規定向投審司申報,值得注意的是,大陸盈餘再投資並不會被計入臺灣的對陸投資累計金額,因此在總額度上不會造成額外壓力,這一點算是政策上的配套考量。

另一方面,若臺商持有的大陸公司剛好屬於鼓勵外商投資目錄中的產業,那麼將來退出或轉讓股權時,新投資人也可適用這些稅務優惠,不只是原始投資人受惠,接手買方也能延續優惠效果。

在臺商家族企業案例中,股權傳承往往同時涉及臺灣與大陸兩地稅法,一旦錯估規劃,可能會導致重複繳稅或財富流失。尤其當下一代接手時,若只看到大陸端減稅政策,卻忽略臺灣CFC規範,容易在幾年後出現難以挽回的稅務負擔。(本文由勤業衆信家族辦公室服務負責人王瑞鴻口述,記者胡順惠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