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遺產稅 國稅局提醒留意這兩個規定
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的繼承順序爲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子女)、父母、兄弟姊妹及祖父母。若由第一順序的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遺產,父母雖非繼承人,仍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3款規定,列報「父母扣除額」。
另依同法條項第4款規定,「身心障礙扣除額」之適用對象,以被繼承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父母爲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精神衛生法規定之嚴重病人爲限,至被繼承人本人則不在適用範圍內。
惟若父母爲繼承人且拋棄繼承者,則不得扣除前述第3款及第4款規定之扣除額。
先前即發生林君於113年9月過世,遺留配偶及兩名子女爲繼承人,父親仍在世且爲重度身心障礙者,繼承人於申報林君遺產稅時,可扣除「父母扣除額」138萬元及「身心障礙扣除額」693萬元。
高雄國稅局提醒,如果林君兩名子女拋棄繼承且各該子女亦無子女,則由其配偶及次一順序的父親繼承,仍可扣除前二項扣除額。
但高雄國稅局表示,這時要特別注意,如果林君的父親拋棄繼承權,則不能扣除「父母扣除額」及「身心障礙扣除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