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臺幣大幅升值產生匯損 企業能否申報有眉角
美元、新臺幣(圖/吳靜君攝)
今年以來新臺幣大幅升值,在匯率波動之下,事業因收付外幣或外幣交易所產生的匯兌損益,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其認列金額應已以實現者爲限。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應營利事業所得稅查覈準則第29條及98條規定,兌換盈益或兌換虧損,應以實現者才能計入當年損益,如果僅因年終匯率調整而產生的帳面差額,則屬未實現損益,在稅務申報時不能當年損益。
營利事業向國外銷貨與進貨,雙方約定以外幣收付價金,在進出口時的匯率可能已經變動,因此入帳匯率與結匯匯率差額,即屬以實際發生兌換損益,該金額可列入當年度損益計算課稅所得。
南區國稅局舉例,假設甲公司今年2月10日報稅出口商品交易總額爲10萬美元,當日美元匯率爲32.5元,銷貨產生應收帳款325萬元,等到5月2日,收到5萬元應收帳款,就已經產生12.5萬元,因該虧損已經發生,甲公司辦理114年營利事業申報時,可列報損失。
至年底如果仍未收取外銷貨款,甲公司在財務會計上雖須按美元即期匯率進行評價調整,但因爲匯率評價調整所產生的兌換損益僅是帳面差額,尚未實現,屬於「未實現損益」,甲公司在營利事業所得結算申報,不得列報。
南區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列報兌換營利或兌換虧損者,要以實現者才能計入當年度損益,且應備妥匯兌損益明細表提供國稅局查覈,以免誤列資料不全遭調整補稅,影響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