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發佈 機關等從中小企業採購 應在30日內付款
每經記者:石雨昕 每經編輯:陳旭
國務院總理李強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佈修訂後的《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前不久召開的民營企業座談會強調,要着力解決拖欠民營企業賬款問題。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也明確指出,要健全拖欠企業賬款清償法律法規體系。
司法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人就《條例》的修訂答記者問時表示,《條例》設“款項支付規定”專章,要求進一步明確付款期限。其中明確對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的款項支付期限要求,特別是規定大型企業應當自貨物、工程、服務交付之日起60日內支付款項。《條例》還強調,不得約定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爲向中小企業支付款項的條件,或者按照第三方付款進度比例支付中小企業款項。
進一步明確付款期限
《條例》明確,機關、事業單位從中小企業採購貨物、工程、服務,應當自貨物、工程、服務交付之日起30日內支付款項;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0日。
大型企業從中小企業採購貨物、工程、服務,應當自貨物、工程、服務交付之日起60日內支付款項;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應當按照行業規範、交易習慣合理約定付款期限並及時支付款項。
首都經濟貿易大學財政稅務學院講師、經濟學博士徐軍偉接受《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書面採訪時表示,在地方債務領域,部分地方政府通過融資平臺以“第三方付款進度”爲由拖欠中小企業賬款,形成隱性債務風險。《條例》強制規定支付期限最長60日,並禁止以第三方付款爲支付條件,直接切斷融資平臺轉嫁財政壓力的通道。這能夠倒逼地方政府在立項階段強化財政承受能力評估,避免盲目舉債,推動融資平臺加速清理存量債務、優化現金流管理。
徐軍偉表示,短期內,財政薄弱地區或面臨償債與支付的雙重壓力,需通過預算調整或債務重組化解矛盾;長期來看,則有利於倒逼地方財政透明化,促進融資平臺市場化轉型。
《條例》進一步完善非現金支付方式。明確規定不得強制中小企業接受商業匯票、應收賬款電子憑證等非現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業匯票、應收賬款電子憑證等非現金支付方式變相延長付款期限。
《條例》明確對無爭議款項的付款義務。增加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與中小企業的交易,部分存在爭議但不影響其他部分履行的,對於無爭議部分應當履行及時付款義務。
徐軍偉表示,對政府採購而言,新規將支付責任納入剛性預算管理,要求分階段撥付長期項目資金,並禁止濫用商業匯票等非現金支付工具變相延長賬期。此舉有利於促使財政部門建立支付預警機制,同時提升政府部門項目評估精準度,從源頭減少違約風險。對中小企業而言,現金流保障增強將促使其轉向技術競爭,淘汰依賴“關係型生存”的企業,推動市場公平化。
《條例》明確,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遲延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應當支付逾期利息。雙方對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約定的,約定利率不得低於合同訂立時1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未作約定的,按照每日利率萬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條例》設“法律責任”專章
《條例》明確,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拖欠中小企業款項依法依規被認定爲失信的,受理投訴部門和有關部門按程序將有關失信情況記入相關主體信用記錄。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將相關信息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對機關、事業單位在公務消費、辦公用房、經費安排等方面採取必要的限制措施,對大型企業在財政資金支持、投資項目審批、融資獲取、市場準入、資質評定、評優評先等方面依法依規予以限制。
徐軍偉表示,對地方債務治理而言,信用懲戒機制將直接影響地方政府發債評級,倒逼其優先償付中小企業賬款以維護融資能力。“融資平臺若違規,不僅面臨融資成本上升,還可能被限制參與政府項目,縮小了市場化轉型的渠道。”
司法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人介紹,《條例》設“法律責任”專章,明確國有大型企業拖欠中小企業款項造成不良後果或者影響的,對負有責任的國有企業管理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對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及其工作人員的恐嚇、打擊報復和其他違法行爲,補充完善了相關法律責任。
投訴處理機制是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的一項重要舉措。《條例》明確,處理投訴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材料之日起30日內形成處理結果,以書面形式反饋投訴人,並反饋受理投訴部門。情況複雜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的,經部門負責人批准,可適當延長,但處理期限最長不得超過90日。
徐軍偉表示,《條例》通過制度性威懾重塑政企關係,爲防範系統性債務風險和優化營商環境提供了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