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大欺小”不付款?司法爲中小企業守住公平防線

來源:人民網

3月8日,十四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聽取和審議了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其中,報告裡那一個個既生動又具有深刻法律意義的案例,無疑十分吸引大家的關注。

“一個案例勝過一沓文件。”請大家跟隨《說法》欄目一起,去看一看那些寫進“兩高”報告的案例。

企業“以大欺小”,拖欠工程款、貨款,居然還有法律和合同依據?

湖北武漢的大型建築企業博某公司因承建某工程,向恆某公司採購混凝土。

雙方簽訂合同後,恆某公司就向博某公司進行供貨,貨款共計1200多萬。在這期間,博某公司總共支付貨款700多萬元。

此後,雙方又簽訂還款協議,約定了剩餘貨款的支付方式。然而,博某公司在向恆某公司支付了100萬之後,就再也沒有付款了。

既然已經收了貨,付錢不是理所當然的嗎?然而,博某公司卻提出,按合同約定,其有權不支付剩餘貨款。

雙方的合同中,到底作出了什麼約定?恆某公司能拿到剩餘的貨款嗎?

實踐中,讓企業“以大欺小”拖欠工程款的合同條款是否廣泛存在,又是否合法呢?

今年全國兩會,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中,就提到了這樣一個案例。且看人民法院如何解決企業賬款拖欠問題,保障中小企業公平參與市場競爭。(金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