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足球課意外受傷,家長索賠對簿公堂
參加學校依規組織的體育課分組踢足球,在爭搶足球過程中致同學摔倒受傷,該不該賠?
近日,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這樣的身體權、健康權糾紛案,通過對自甘風險規則的準確適用,依法認定爭搶足球的同學對於損害的發生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無須承擔侵權責任。
小黃、小胡兩人是五年級的同班同學。2023年12月,兩人在參加學校組織的體育課分組踢足球時,小黃爲爭搶足球,將被小胡踩在腳下的足球踢走,導致小胡摔倒在地後右腳受傷。
隨後,小胡經醫生診斷爲右股骨骨折,住院9天,花費醫療費近2萬元。經司法鑑定,小胡右下肢損傷的傷殘等級爲十級。事發後,小胡法定代理人與校方達成調解協議,校方已履行完畢。
事後,小胡將小黃及其監護人告上了法院,索賠損失,並將校方列爲第三人。
案件經過一審後,小黃及其監護人對一審判決不服,向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在審理後認爲,鑑於校方和小胡已達成調解協議,故對校方是否應當承擔責任不再過多評判。
對於小黃是否需要承擔侵權責任的問題,法院認爲,首先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在參加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正常組織開展的競技類體育教學課程活動期間發生人身損害後果,不能以其無從選擇是否參加體育課而排除對“自甘風險規則”的適用。
其次,自甘風險規則作爲一項抗辯事由,通常會產生減輕或免除加害人賠償責任的後果。對於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蔘與者,要充分考慮其年齡、意願、心智、經驗、受傷原因等因素綜合判定是否屬於“自甘風險”。
最後,此次傷害事故發生在校方正常組織開展的體育課分組踢球階段,小黃和小胡雖然未成年,系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但作爲義務教育階段小學五年級的學生,也並非第一次參加學校的足球體育課,對於足球運動已有一定的認知和判斷,參加學校組織的足球體育課,應認定爲“自甘風險”行爲。
綜上,小胡雖因小黃的行爲受到損害,但小黃對此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遂駁回小胡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體育課程是有助於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長的重要課程,組織開展體育課教學是學校貫徹“健康第一”教育理念以及落實教育強國戰略的具體舉措。對學校依規組織開展體育教學活動不應施以苛責,亦不應令組織者和其他參與者動輒得咎。
衆所周知,足球運動具有羣體性、對抗性以及一定的人身危險性,參與者無一例外地處於潛在的危險之中,參與者既是危險的潛在製造者,也是危險的潛在承受者。
在足球活動中,踢球人之間合理的身體接觸或碰撞是再正常不過的行爲,爲取得控球權而爭搶足球是常見且必要的動作,在此過程中發生人身傷害難以完全避免。因爭搶足球而發生的身體接觸或碰撞並不是參加者自己主觀所能控制,由此造成他人身體上的傷害,除非行爲人具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否則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官提醒廣大學校和教育機構,組織開展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類教學,除應具備符合安全標準的設施、場地和專項教師外,還應購買校方責任險,鼓勵引入“學平險”等商業保險,以分擔風險,解除家長、學校、師生的後顧之憂。
(文中人物系化名)
上游新聞記者 徐勤 通訊員 杜抗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