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霸凌「道歉調解」非免責 嘉義地院判學生與家長仍負賠償責任
嘉義地方法院近期審理一起國中校園霸凌與不當行爲案件。雖然雙方先前在校內已完成調解、互相道歉,但法院認爲該調解並未包含拋棄民事請求的意思表示,被害人仍有權依法提起損害賠償訴訟,最終判決加害學生及其家長鬚連帶賠償近10萬元及利息。可上訴。
嘉義某國中發生霸凌事件,被害學生指控在去年9月至今年2月間分別遭同校4名同學掐頸、取綽號言語污辱及不當身體接觸等,他因而失眠、求助精神科、轉學,提告民事侵權行爲損害賠償訴訟,要求同學及其家長連帶賠償共30萬元。
法院審理時,同學家長表示,小孩子一起玩有時候會互叫綽號,當下也沒表示不高興,在學校有調解過,有說願意原諒,也有籤和解書互相道歉,不能理解爲何又提告賠償、金額也過高等爲抗辯。
法院指出,校內調解紀錄並無「放棄民事請求」或「免責條款」之內容,僅屬教育性輔導與道歉,並不影響被害人後續依法請求損害賠償之權利。
法院認定4名學生在校內以暴力、侮辱及不當接觸等方式侵害同學,構成不法行爲;掐頸、踹腹造成身體傷害等暴力行爲,判賠1萬2000元。長期以貶抑綽號稱呼導致心理創傷,判賠3萬4680元。違反身體自主造成身心傷害,判賠5萬610元。共9萬7290元。家長未能證明監督無疏失,依法應與子女共同負賠償責任。
法院說明,調解不等於放棄求償權,本案被告主張,事件已由學校進行調解並互道歉,應視爲和解;但校內調解紀錄並無「放棄民事請求」或「免責條款」之內容,僅屬教育性輔導與道歉,並不影響被害人後續依法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
法界人士表示,校園事件即使在學校階段獲得表面「和解」,如造成身體或精神損害被害人仍可依法主張民事責任,以維護自身權益。
嘉義某國中發生校園霸凌事件,校內已調解、道歉,但如造成身體或精神損害被害人仍可依法主張民事責任。圖/本報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