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額終老保單免強制執行 上路

小額終老保險之所以能獲得解約金債權扣押或強制執行的豁免範圍,主要考量其設計目的是因應臺灣人口高齡化趨勢,爲普及高齡者身故或失能的基本保險保障而推動。

過去兩年約有123萬張保單遭到強制執行,《保險法》修法上路後,預計可排除其中74%的健康險和傷害險附約,剩餘26%中包含小額終老保險,以及各有效契約之解約金債權金額未逾債務人最近1年衛福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計算之6個月金額中最高標準者(今年約爲14萬6,730元),這26%約可再排除一半的案件,整體而言,可排除超過百萬張保單的強制執行程序,大幅減輕各地方法院的執行案量。

除了基本保險保障的強化外,此次修正也針對特殊族羣的保險需求提供解決方案。保險法第167條之1的修正明定,配合政府政策需要且經主管機關公告的保險,得透過保險經紀人向國外保險業投保。

過去有職業運動員的工會多次倡議應完善職業選手的風險保障機制,但由於職業運動員風險等級較高,較容易出現被拒保或保費較高的問題,導致職業運動員認爲「無險可保」。

保險局指出,爲解決國內保險業未能提供完全符合職業運動員保障需求的保險,並配合政府政策需要,因此開放職業運動員可透過保險經紀人向國外保險業洽訂保險契約,使運動員得以安心比賽,不必擔心因現有國內保險商品無法完全滿足其特殊風險需求而影響職業發展。

同時,亦訂定保險經紀人依法向國外保險業洽訂保險契約應具備的資格條件及應辦理事項,爲業者提供明確的操作規範。

爲了避免新制遭到濫用,金管會特別針對可能的漏洞進行防堵,一併於20日發佈「保險業招攬及覈保理賠辦法」相關條文的解釋令。

保險局指出,保險業的內部業務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必須明確禁止所屬業務員及合作通路勸誘要保人進行分散拆單投保,且保險業的內部覈保處理制度也必須建立相應的控管措施,以防不當行爲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