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員工收停車費 要繳稅

許多企業爲方便員工通勤,會自建停車場並收取停車費,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提醒,這類行爲仍屬於「銷售勞務」,企業仍需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否則可能面臨補稅或處罰。

臺北國稅局表示,根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凡是提供勞務給他人,或提供貨物給他人使用以取得代價,都屬於「銷售勞務」行爲,即使公司只讓自家員工使用停車位,只要有收取費用,就被視爲對外提供服務的一種,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營業稅。

舉例來說,若甲公司爲使用統一發票的營業人,提供停車位給員工使用,並須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向員工收取1,000元停車費,還從薪資中直接扣除,那麼公司應在「發薪日」視爲已收款時點,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交給員工作爲收款憑證,同時依規定申報並繳納營業稅。

國稅局提醒,只要企業主或公司向員工收取任何形式費用的停車費,無論金額多寡、是否僅爲象徵性收費,都應依法開立發票。

若公司提供免費停車空間給員工,因爲沒有向員工收費,自然不屬於銷售勞務範疇。至於企業若因疏忽未開立統一發票,也不必恐慌。國稅局指出,依《稅捐稽徵法》規定,只要在尚未被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查獲前,主動補報、補開發票並繳清所漏稅款,雖需加計利息,但可免於處罰。

國稅局呼籲,企業應確實掌握營業稅相關申報義務,尤其公司內部自設設施若對員工收費,仍屬營業行爲,應建立完整收費與發票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