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讓我外遇嗎?」LINE撩已婚女同事 桃園人夫崩潰提告!

桃園一名在「網家資訊公司」任職的人夫阿德(化名),因爲妻子小美(化名)與2名男同事阿勇及阿志(化名)曖昧,阿勇因傳訊息與小美搞曖昧;阿志則被當場抓包,簽下6萬元和解書。(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桃園一名在「網家資訊公司」任職的人夫阿德(化名),因爲妻子小美(化名)與2名男同事阿勇及阿志(化名)曖昧,阿勇因傳訊息與小美搞曖昧;阿志則被當場抓包,簽下6萬元和解書,但事後又犯。阿德因此一狀告上法院,一審判阿德免賠,阿志則須賠償12萬元。雙方不服提起上訴,遭高院駁回維持原判,全案定讞。

阿德主張,他與小美於112年3月10日結婚,阿勇是公司同事,理應知情。但他發現,從112年11月12日到18日,阿勇與小美利用LINE密集聯繫,內容包括「你比較可愛」、「想看看妳今天穿的怎麼樣」,相約在公司或住家附近超商見面,阿勇甚至傳訊「有些事情想找你當面講,聊聊我的真心」,小美則回「你是想讓我外遇嗎?」等語,讓他認爲配偶權受嚴重侵害。

阿勇則喊冤,辯稱小美未告知已婚,他以爲兩人只是男女朋友,對話多屬工作閒聊,並無逾矩,更質疑阿德與小美曾有共同侵害他人配偶權的紀錄,本件有「仙人跳」之嫌。

高等法院合議庭斟酌後指出,婚姻中夫妻仍保有獨立社交權,侵害配偶權並非僅限通姦,但需達「破壞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及幸福」且情節重大才算數。合議庭認爲,阿勇與小美的對話,頂多證明彼此有好感、精神傾慕,「雖會造成阿德不悅而在道德上得以非難」,但仍在法律允許的社交自由範圍內,尚未構成侵權行爲要件。

至於阿志部分,因他已籤和解書承認與小美有逾越分際交往,並承諾賠償,事後又被拍到牽手、擁抱,且未出庭爭執,因此判他應給付12萬元。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