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開店」竟是藉口!男子性侵堂妹未遂 事後辯稱合意

臺北市一名35歲男子阿德(化名),與被害女子小美(化名)同爲堂親,阿德涉嫌對小美施以強吻嘴脣、觸摸胸部、大腿及下體。(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臺北市一名35歲男子阿德(化名),與被害女子小美(化名)同爲堂親,原屬家庭暴力防治法所認定之家屬關係。阿德竟涉嫌對小美施以強吻嘴脣、觸摸胸部、大腿及下體,法院審理後認定,依強制性交未遂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阿德上訴遭駁回。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112年6月28日晚間,小美因至阿德父親治喪現場致意,雙方因此加LINE成爲好友。未料阿德竟心生歹念,以洽談開設餐廳爲由,於當日晚間9時許單獨前往小美位於臺北市的租屋處。

兩人在屋內飲酒閒聊,阿德藉機談及小美家庭成長背景、親子關係衝突,意圖引發對方情緒脆弱。當小美落淚時,阿德竟趁勢摟肩擁抱,遭小美明確拒絕,但阿德不顧其意願,強吻嘴脣、觸摸胸部、大腿及下體,更將手伸入內褲撫摸,小美奮力抵抗,過程中不慎撞倒客廳腳踏車,造成胸部瘀青。

事後阿德仍未罷手,強行將小美抱入房內壓制於牀上,將其衣物掀開試圖性侵,但因陰莖無法勃起,未能得逞。小美最終逃脫,全身多處受傷,包括臀部、四肢抓痕及瘀青,事後向警方報案。

臺北市信義分局調查後,檢方依強制性交未遂罪提起公訴。法院審理時,雖辯方質疑小美在警詢、偵查階段的陳述內容與出庭供詞不符,然法官認定,小美陳述具有「特別可信之情況」,依法具證據能力,加上現場傷勢、證人供詞相符,遂予認定犯行成立。一審依強制性交未遂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

阿德不服提起上訴,指稱本案僅有小美單一陳述,而小美於案發時有服用精神科藥物及大量飲酒,已生「酒精性記憶空白」,且於案發後被告出門買酒期間未報警求救,復又讓被告進入屋內,所爲證述前後矛盾且與客觀證據不符,無從採信,被告否認犯行,請爲無罪之諭知云云。

二審法院審理結果,認原審所爲認事用法及所量處之刑度,均無違法或不當,應予維持,上訴駁回。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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