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通過修訂工會條例 可以國安理由拒工會登記
香港立法會三讀通過職工會修訂條例草案,規定違反國安者終身禁任職工會,港府可以維護國安理由拒絕工會新登記。圖爲香港立法會先前的會議現場。(新華社)
香港立法會今三讀通過職工會修訂條例草案,規定違反國安者終身禁任職工會,港府可以維護國安理由拒絕工會新登記。
香港立立法會二十五日以不記名錶決方式,三讀通過修訂《職工會條例》。這一條例的主要新內容之一,是干犯國安罪行者不得發起工會;香港政府擬要求職工會在接受境外勢力提供的資助或捐贈前須向登記局長申報 ,說明其來源及用途等,經批准後方可接受;即使獲批接受資助或捐贈,亦禁用於立法會等本地選舉。
如工會未取得登記局長批准,便收取或支用境外勢力資助或捐贈,循簡易程序定罪後,可處第六級罰款、即十萬港元,或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罰二十萬港元。
修例草案中提出,加強職工會登記局局長監督及管理職工會的法定權力,更有效履行在《香港國安法》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修例包括賦權登記局局長可基於維護國家安全的需要,拒絕職工會的新登記或合併申請、規管職工會收取及使用境外勢力提供的資助或捐贈等。
香港勞工及福利局長孫玉菡明確表示,今次修例目的是加強維護國家安全,完善職工會規管制度,促進職工會健康發展。修訂後的條例會在刊憲當日後的六個月屆滿時開始實施,部分修訂建議設有過渡性安排,讓職工會有足夠時間作準備,期間勞工處會加強宣傳,協助職工會理解及遵行各項新規定。
他又說,修訂建議針對性地加強維護國家安全及完善職工會規管制度,同時顧及香港居民組織和參與職工會的自由和權利,對合法合規職工會的運作不會構成任何負面影響。
香港立法會法案委員會主席陳勇稱,二零一九年期間有別有用心人士和團體,意圖透過職工會登記奪權、奪票,「搞亂」香港政制,達到反中亂港目的,因而修訂不是憑空而來,而是緊貼實際情況,同時履行《港區國安法》的重要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