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訂立附屬法例

香港特區署理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今日(13日)通過,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國安條例》)第110條訂立《維護國家安全(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規例》,及根據《國安條例》第42條,由署理行政長官作出《維護國家安全(禁地宣佈)令》,就香港國安法第五章關乎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的職責的條文訂明具體細節,以履行香港特區的憲制責任進一步完善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

兩項附屬法例於同日刊憲並即時生效。

來源:羅武、溫超榮/@大灣區之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