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先立法後審議 立法會兩小時審完國安附例

香港政府以「先訂立、後審議」方式,對《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訂立新的附屬法例,立法會內務委員會特別會議二小時完成逐條審議工作。這一附屬法例主要列明香港特首可發出「證明書」,將刑事案件定性國安案件,任何人在法院不得質疑。

香港立法會內務委員會11日早上舉行特別會議,通過設立小組委員會審議國安附屬法例。小組委員會共有十五名議員,由選委界別議員簡慧敏擔任主席。下午這小組開會,用約二小時,即日完成法例的逐條審議。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在立法會說,立法目的是要清楚闡明在《香港國安法》和國安條例下,界定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機制,細化相關程序事宜,爲《香港國安法》和國安條例帶來更加大確定性,條例並沒有改變《香港國安法》和國安條例的現行規定和適用範圍,沒有新增任何權力、罪行或罰則。他指有一些別有用心的媒體、境外勢力或潛逃份子,對附屬法例作出危言聳聽的失實指控。

港府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在立法會通過會後見記者,重申附屬法例並沒有擴大特首權力,只是說明特首發出證明書的權力適用於本地法律。爲了日後排除爭議,有需要訂立附屬法例。且程序還程序、結果還結果,今次附屬法例只是觸及程序,不影響法庭獨立裁決的結果。他作爲香港人,理解社會對國安條例的關注,政府會盡最大努力解說清楚。

香港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在見記者時說,留意到部分人士對相關附屬法例出現誤解、甚至刻意曲解,有人企圖恫嚇市民指相關規例會大大擴闊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範圍,令一些原本性質輕微的罪行都變成危害國家安全罪行。這些說法是「假的、誤導、騙人、嚇人」,相關規例沒有改變《香港國安法》和國安條例的適用規定,亦沒有訂立任何新的罪行、罰則或執法權利,絕對不可能、亦不會將所謂性質輕微的罪行,無端變成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批評說這些話的人可能是別有用心、心腸歹毒,想煽動市民對特區政府的不信任和仇恨。

香港政府是以「先訂立後審議」形式訂立國安附例,主要列明香港特首可發出「證明書」將刑事案件定性國安案件。如某人干犯某罪行如偷竊,而特首判定事涉國家安全,該案即屬國安案件,在調查、審訊及羈留過程也按國安案件規格處理。

香港政府已在六月九日就附例刊憲生效。按照附例條文,罪案嫌疑人的涉案行爲,即使是香港國安法2020年6月生效之前發生,特首證明書對案件仍然適用,案件要用國安程序處理。

按照附例條文,任何人不得在任何法院對上述證明書提出質疑,亦不得就該證明書提起任何形式的訴訟。

香港立法會11日快速審查完國安條例的附屬法例。圖爲之前的香港立法會會議現場。(新華社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