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點名國安逃犯潛藏點有臺灣 祭出「維護國安條例」禁提供資助

▲香港特區保安局局長鄧炳強8月4日行使《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的賦權。(圖/路透社)

記者任以芳/綜合報導

香港特區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於今(4)日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96條行使法定職權,在憲報刊登公告,正式對16名潛逃海外、涉嫌在港境外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人士實施一系列懲制措施。此舉爲條例今年生效以來「首次」正式引用針對潛逃者的法律手段,香港特區政府發言人特地點名,這些通緝犯潛藏地點包括英、美、加、德、澳、泰,甚至還有臺灣,因此需要採取措施強烈打擊。

《央視》報導,香港特區保安局局長鄧炳強8月4日行使《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的賦權,在憲報刊登公告,指明16名因涉嫌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外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而被法院發出拘捕令的人,包括何良懋、霍嘉志等人,並指明針對這16名有關潛逃者施行的措施。

這些措施涉「禁止提供資金等或處理資」「禁止與不動產相關的某些活動」等,大部分人士會「撤銷特區護照等」,至於個別人還會被「暫時罷免董事職位」。

香港特區政府發言人強調 ,「這些無法無天的通緝犯潛藏英國、美國、加拿大、德國、澳洲、泰國、中國臺灣等地,並在當地繼續公然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勾當,並透過抹黑詆譭意圖煽動對中央和香港特區的憎恨,我們因此有需要採取措施強烈打擊。」

香港警方提醒市民,除獲得保安局局長批予的特許授權外,任何人直接或間接向有關潛逃者提供任何資金或其他財務資產或經濟資源(包括向有關潛逃者在網上建立的平臺或專頁提供資金),或處理屬於或由其擁有或控制的任何資金或其他財務資產或經濟資源;將不動產租賃予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予有關潛逃者,或向其租入不動產。與有關潛逃者成立合資企業、合夥或類似的關係,或投資於該等關係,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監禁7年。

據悉,被指明爲潛逃者的16人,包括何良懋、陳麗珍、馮崇義、龔小夏、吳文昕、曾偉藩、錢寶芬、夏海俊、侯中宇、何永友、姜嘉偉、林千淦、吳文君、黃振華、黃修和、張信燕。

另外3人包括袁弓夷、霍嘉志、蔡明達,去年已被保安局局長刊憲指明爲潛逃者。港警會對相關犯罪行爲嚴正執法,呼籲社會大衆不要以身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