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對16名涉國安法潛逃者施行針對措施 禁提供資金

香港特區政府保安局長鄧炳強4日宣佈,對16名因涉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而遭通緝的潛逃者,施行「禁止提供資金等或處理資金等」三項措施。(中新社)

香港特區政府持續鐵腕打擊流亡海外的民運人士。根據香港特區政府新聞網消息,香港保安局長鄧炳強4日行使《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賦予的權力,刊憲指明16名因涉嫌在特區境外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而被法院發出拘捕令的潛逃者,施行「禁止提供資金等或處理資金」等三項措施。

港府公佈這16人爲:何良懋、陳麗珍、馮崇義、龔小夏、吳文昕、曾偉藩、錢寶芬、夏海俊、侯中宇、何永友、姜嘉偉、林千淦、吳文君、黃振華、黃修、張信燕。

港府稱,這16人分別「潛藏」於英國、美國、加拿大、德國、澳洲、泰國、臺灣等地,「並在當地繼續公然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勾當,透過抹黑詆譭意圖煽動對中央和香港特區的憎恨,因此有需要採取相應措施」。

新聞稿表示,香港警務處國家安全處上月25日公佈懸紅通緝上述16人及袁弓夷、霍嘉志和蔡明達。該19名潛逃者在境外籌組、成立或參與一個名爲「香港議會」的顛覆組織,涉嫌干犯《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罪行。法院已應警方申請,就19人發出拘捕令。

就16名4日被指明的潛逃者而適用的措施有三項,分別爲:「禁止提供資金等或處理資金等」、「禁止與不動產相關的某些活動」及「與涉及有關潛逃者的合資企業或合夥相關的禁止」;而「撤銷特區護照等」適用於大部分潛逃者,「暫時罷免董事職位」則適用於個別潛逃者。

警方警告香港市民,除獲保安局長特許授權外,任何人直接或間接向有關潛逃者提供資金或其他財務資產或經濟資源,或處理屬於或由其擁有或控制的任何資金或其他財務資產或經濟資源;將不動產租賃予或以其它方式提供予潛逃者,或向其租入不動產;與有關潛逃者成立合資企業、合夥或類似的關係,或投資於該等關係,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監禁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