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共享電單車投放 江西一市城管局紅頭文件經行政複議被廢止
中國青年報客戶端北京2月28日電(中青報·中青網記者 劉言)新修訂的行政複議法實施已有一年。司法部今天舉行新聞發佈會,介紹新修訂的行政複議法實施一年以來的總體情況及10個行政複議典型案例。
一共享單車運營公司不服江西省某市城市管理局不予批准新增共享電動車投放數量行政複議案入選。司法部在發佈該典型案例時指出,新修訂的行政複議法賦予了行政複議機關主動啓動對被申請複議行政行爲的依據進行附帶審查的處理權限,目的是更好地發揮行政複議的監督功能,通過加強對“紅頭文件”的審查和“糾偏”,維護羣衆和企業的合法權益,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行政爭議。
案情顯示,2023年,該市出臺《某市中心城區共享電動自行車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中心城區共享電動自行車實行總量控制,由市城市管理局負責監督規範共享電動自行車的運營管理,運營企業對車輛投放數量等運營信息及信息變動情況報送市城管局並實現相關部門信息共享。
依據上述辦法,該市城管局制定《某市中心城區共享電動自行車運營管理實施方案》,明確共享電動車企業應當服從總量控制原則,根據市城管局要求適時調整投放數量,且企業須經申請並獲得城管局批准同意後方可投放增加。
2024年1月,某共享單車運營公司向該市城管局申請增加投放運營共享電動車至總量3000臺。城管局認爲,投放車輛數量可以根據對包括申請人在內所有運營企業的動態考覈情況進行適當調整,但是目前該市共享電動自行車數量已近飽和,遂作出不同意增加投放數量的回覆。運營公司不服,於6月4日向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行政複議機構審查認爲,本案的爭議焦點爲被申請人是否具有審批新增共享電動車投放數量的行政許可職權。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規章以下的規範性文件一律不得設定行政許可。本案中,該市通過規範性文件規定,新增投放運營車輛需運營企業向城市管理局申請,經批准同意後才能增加,違反了行政許可法對行政許可權設定的有關規定。
根據新修訂的行政複議法,行政複議機構聯合有關部門會同被申請人多次舉行案審會,對被申請人作出答覆的依據即《某市中心城區共享電動自行車管理暫行辦法》《某市中心城區共享電動自行車運營管理實施方案》的合法性進行論證,建議被申請人對其制定的文件合法性進行重新審覈。被申請人經法制審覈後,廢止了該方案,併發布《關於全面放開某市中心城區共享電動車市場的通告》。
之後,該市城管局作出更正回覆,明確其可以根據市場競爭和本企業情況,自主決定是否新增運營車輛數量。因運營公司未申請撤回行政複議申請,行政複議機關最終作出確認違法的行政複議決定。
司法部表示,本案中,行政複議機構經過調查發現,被申請人違法審批新增投放車輛數量的做法不合法,遂主動聯合有關部門對被申請人作出答覆的依據是否合法進行論證,最終促成被申請人自行糾正違法行爲,並廢止了作出行政行爲的依據,推動行政機關依法審慎實施監管,實現了共享電動自行車市場全面開放,杜絕了同類違法行爲再次發生。通過案件的辦理,既規範了行政機關的行爲依據,彰顯行政複議監督依法行政的功能,也保障了企業經營自主權,促進了市場公平競爭和資源有效配置,不斷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
來源:中國青年報客戶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