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用後付”真的香?這些法律風險要注意
近年來,多元化平臺經濟消費模式層出不窮,其中,“先用後付”憑藉靈活、便捷的特點,在電商平臺迅速普及。當前,國內多家電商平臺都陸續推出了“先用後付”服務。“先用後付”在爲消費者提供試用體驗、減少資金佔用等利好的同時,也存在諸多潛在的消費風險。
對此,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的法官梳理形成電商平臺“先用後付”快問快答,帶您一起了解相關法律法規。
問:什麼是“先用後付”?
答:“先用後付”是指滿足特定條件的消費者在電商平臺購物時可“0元下單”試用,待確認接受商品時再支付款項的一種新型消費模式。
“先用後付”不是免費購物。“先用後付”是電商平臺引入第三方金融機構對消費者進行信用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爲消費者賦予一定的信用額度。消費者在購物時,先使用信用額度進行虛擬付款,無需預先佔用資金,即商家宣稱的“0元下單”,但後續仍需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實際付款。
問:消費者使用“先用後付”容易忽視哪些風險?
答:主要存在三點風險:
一是透支風險。“先用後付”與“花唄”“白條”等金融產品類似,消費者“0元下單”無需預先佔用資金,存在衝動消費的誘因。
二是違約風險。消費者使用“先用後付”所發生的違約行爲多體現爲逾期付款。部分電商平臺在“先用後付”協議中約定,違約方逾期付款的,除需支付違約金外,還需承擔律師費、訴訟費、保全費、保全保險費、交通費等守約方爲維權支出的費用。違約方並非只需支付商品價款即可,消費者常常忽視逾期付款違約行爲帶來的法律後果。
三是降“信”風險。“先用後付”與消費者個人信用評估結果掛鉤,消費者如果未在規定時間內完成付款或退貨處理,可能會受到諸如降低信用分數、限制賬號功能等信用懲戒,或將對個人徵信造成影響。但消費者往往忽視違約行爲可能導致的信用負面評價,尤其在小額、零散、日常購物的“先用後付”當中,待事後信用受損才追悔莫及。
問:“先用後付”簽約過程中,消費者需要注意什麼?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消費者的責任或者限制消費者依法變更或者解除合同、選擇訴訟或者仲裁解決消費爭議、選擇其他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等權利。
消費者基於自願選擇開通“先用後付”時,務必仔細閱讀電商平臺提供的“先用後付”相關協議內容,重點關注與切身利益緊密相關的條款,包括但不限於:退貨規則、扣款規則、逾期付款責任、授權採集使用個人信息、同步開通第三方信用服務等。如果消費者對協議內容存在疑慮或異議,可以聯繫平臺要求進行解釋和說明。如果平臺未針對格式條款向消費者盡到提示和說明的義務,格式條款應認定爲無效,消費者不受到格式條款的約束和限制。
問:不想使用“先用後付”卻誤點開通怎麼辦?
答:《條例》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經營者不得以暴力、脅迫、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或者利用技術手段,強制或者變相強制消費者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或者排除、限制消費者選擇其他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經營者通過搭配、組合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
當前,部分電商平臺通過設置默認支付方式、弱化購物車按鈕、瀏覽商品自動跳轉、免輸支付密碼等技術手段,使消費者在不知情、非自願的前提下開通“先用後付”,存在侵犯消費者知情權和選擇權之嫌。消費者有權關閉“先用後付”。平臺不應採取諸如隱藏關閉選項、填寫調查問卷、增加人工審覈等干擾關閉操作的方式,排除、限制消費者自主選擇關閉“先用後付”的權利。
電商平臺應在尊重消費者知情權和選擇權的前提下,合理引導消費者使用“先用後付”購物,保障宣傳推廣的真實性、全面性、準確性,不得含有虛假性、誤導性、欺騙性內容。堅決杜絕“先用後付”的“一步式”開通和“多步式”關閉等濫用技術手段侵犯消費者知情權和選擇權的行爲。有關部門應不斷健全平臺的消費糾紛投訴處理機制,爲消費者提供高效、便利的維權渠道。
問:不喜歡“先用後付”的商品,可以退貨嗎?
答:《條例》規定,經營者通過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的,應當遵守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規定,不得擅自擴大不適用無理由退貨的商品範圍。經營者應當以顯著方式對不適用無理由退貨的商品進行標註,提示消費者在購買時進行確認,不得將不適用無理由退貨作爲消費者默認同意的選項。
消費者在電商平臺通過“先用後付”購買的商品,除不適用無理由退貨的商品外,均可適用無理由退貨制度。消費者在收到商品後需妥善保管,並在規定期限內退貨。如果消費者在規定期限內未確認收貨也未退貨,則視爲同意購買並支付價款。如果消費者未盡到妥善保管義務,造成退貨的商品不完好,影響二次銷售,可能導致退貨失敗。
(法治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