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訴法說明會提意見 葉慶元:憲法法庭揭心證恐淪立法或行政權工具

立法院訴訟代理人葉慶元主張,憲法法庭對重大政治議題揭露心證,並做成實體威權決定,長此以往將使司法權淪爲立法權或行政權的工具,不合權力分立憲法原則。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民進黨立法院黨團51人年初聲請憲法訴訟法法規範憲法審查與暫時處分,憲法法庭尚未決定是否受理,但今公告定5月12日下午2點行說明會,並請關係機關立法院陳述意見。臺北大學法律系副教授黃銘輝認爲,本案應該堅守違憲審查方法論的紀律,加上對臺灣政治演進的過程,長期觀察歷史脈絡,作合憲性評價。

立法院訴訟代理人葉慶元主張,憲法法庭對重大政治議題揭露心證,並做成實體威權決定,長此以往將使司法權淪爲立法權或行政權的工具,不合權力分立憲法原則。

憲法法庭羅列出10點「待說明事項」,包括法律案三讀程序決議前,主席是否應主動徵詢在場的立法委員有無異議,或由在場委員主動提議全案付表決,主席纔有義務將全案付表決?三讀程序可否採「無異議通過決議」?如何確認在場委員已無異議通過等。

葉慶元出具意見,認爲基於國會自律原則,立法院本有一定程度的裁量空間,可以自行決定討論方式及表決程序,憲訴法的立法過程符合憲法法庭於去年度憲判字第9號判決中所揭示的「公開透明原則」及「討論原則」,民進黨團僅因未能實現所期望的政治目標,即指摘立法程序有重大瑕疵,欠缺正當理由。

葉也說,同號憲判也明確肯認「舉手表決」仍符合公開透明原則,判決指出「本次法案之議決系採舉手表決方式,雖不若表決器或點名表決得以逐一顯示贊成與反對者之名單,惟亦非全然匿名的無記名錶決。」人民仍可依立法院議事錄中,各黨團的程序行爲及其對議案所表達的立場,推知所屬立委表決意向,儘管立法程序或存瑕疵,難認完全違背公開透明原則。

因本案涉及憲法明文賦予行政權與立法權的權利,葉慶元認爲司法權不宜介入判斷,應把它當成「政治問題」,作成不受理裁定。

葉慶元提到,民進黨立法院黨團提釋憲,實質爭點爲總統與立法院間有關大法官提名人選的人事同意問題,憲法劃歸於總統及立法院的憲法權力,自始與司法權無關,執政黨不得在未克盡提名義務的前提下,任意訴諸憲法訴訟以解決本該留予憲法機關依政治方式解決的問題。

另名訴訟代理人黃昱中認爲本件聲請暫時處分,不合憲訴法第43條第1項「爲避免憲法所保障之權利或公益遭受難以回覆之重大損害,且有急迫必要性,而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規定,應予駁回。

黃銘輝出具專家諮詢意見書,認爲依據憲法上的民主國原則與權力分立原則,議會內部立法程序是否依照議事規則進行,原則上應由議會本身依自律原則加以判斷,只要程序未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且無重大且明顯違反法律成立基本規定之瑕疵,司法機關應尊重立法機關自主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