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訴法釋憲說明會爆兩大爭點!理由為何?「司法應遠離議事爭議」這話合理嗎

立法院民進黨團日前針對《憲法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聲請釋憲、以及暫時處分,憲法法庭昨天舉行說明會,立院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左三)、立委吳思瑤(左二)、鍾佳濱(右三)等3位聲請人在律師陪同下出席發言。記者潘俊宏/攝影

民進黨立法院黨團就憲法訴訟法修正條文聲請釋憲,憲法法庭昨開說明會釐清立法程序,多名大法官對「無異議通過」、「有無文字修正」提出疑問。民進黨團訴訟代理人陳鵬光指二讀前抗爭超過廿小時,立法院長韓國瑜僅詢問文字修正意見,「不到一秒」即宣示決議修正通過;立法院代表、立委黃國昌反駁,並舉例先前一千多個議案都是如此。

司法院代理院長、憲法法庭審判長謝銘洋先說明本案尚未受理,是依據憲訴法第十九條規定通知當事人、關係人、專家學者到庭說明、陳述意見。陳鵬光認爲憲訴法修法未完成第三讀程序,立法程序具重大明顯瑕疵而違憲,不生立法效力。陳主張修法違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憲法法庭可於主文宣告無效,或在另案理由中宣告無效。

立法院訴訟代理人廖元豪則援引二○二○年憲一字第五號不受理決議,指大法官稱「屬國會事項,尚無明顯牴觸憲法之重大瑕疵,依國會自律原則,憲政機關自應予尊重」,並以美國憲法判例爲例,認爲司法應遠離議事爭議。

大法官呂太郎提問,立法院主張主席有問「有無文字修正?」他認爲這是主席的行爲,怎會是「表決行爲」?以專家學者身分提供意見的立法院法制局前局長羅傳賢說,議事實務若「無文字修正」,會被默認沒有意見,但若政黨嚴重對立,立法程序有必要改進,但他不認爲有到違憲程度。

大法官尤伯祥質疑,議事慣例在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一條訂定後,是否有存在空間?法律案三讀程序要如何踐行公開透明與討論原則?當少數立委在二讀已明確反對議案,三讀時主席「無異議」通過,如何問責?因爲都沒名字。

立法院訴訟代理人黃昱中認爲,過往慣例,二讀時就已實質討論,三讀會主席經詢問有無要文字修正,意思就是要表決,他認爲聲請人三讀時「棄權」。

大法官蔡宗珍關切議案是不是以「沒有異議」方式通過,她驚訝黃昱中說「無異議通過是『棄權』」,這樣的「無異議」可代表支持議案通過嗎?廖元豪和黃昱中討論後,廖更正黃是「口誤」,指「無異議」應該解釋成「全體一致贊成通過」。

黃國昌說「沒有異議就會通過」,不是韓國瑜獨創,從第九屆立法院第四會期後,每個院長問的都是「請問有沒有文字修正?」,包括二○一八年通過的憲法訴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