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俠客島】被打了,能不能還手?正當防衛的標誌性判決來了
來源:海外網
正當防衛這四個字,總能引發社會廣泛關注——
被人打了,能不能還手?還手到什麼程度會被認定爲正當防衛,什麼情況下又是“互毆”或“防衛過當”?
最近,央視公佈了一起山東淄博張女士案,一起並不複雜的治安案件。但在我們看來,這是事關正當防衛的標誌性案例。
一
這位張女士是個小老闆,開一家飯館爲生。五年前一晚,有醉酒顧客劉某在店內滋事,張女士去制止,卻被劉某推搡毆打。情急之下,被推翻在地的張女士抄起手邊的啤酒瓶反擊,將劉某打成輕微傷。
衝突時間不長,只有一分鐘,店裡的監控錄像完整記錄下了事件過程。警方到場後,以“互毆”之名將雙方拘留並罰款。本以爲事情就這樣過去了,但瞭解到案底可能給孩子造成影響後,張女士開始抗辯,用5年時間走完了一審、二審、抗訴、再審的全流程。
最終,張女士獲得了改判。山東省高院認定,張女士的行爲屬於正當防衛,應不予處罰,撤銷原審判決以及公安機關對張女士的行政處罰決定。
正義“雖遲但到”,可張女士的感慨令人唏噓:“以後遇到這種事,要不捱打不還手,要不直接跑。”
生活中,人們也會有類似的疑問:有人故意找茬,難道被侵害者連防衛、制止的權利都沒有?甚至像以前網友段子說的那樣,如果有人打你,你還手第一拳是正當防衛,第二拳、第三拳就是防衛過當?如果法條適用如此機械,在實際生活中又怎麼可能精準把控呢?
之所以說這個案例有標誌性意義,還在於案件的性質:這是一起普通的治安案件,而過往正當防衛條款的激活適用,在刑事案件中更多。
二
一段時間內,涉及正當防衛的刑法第二十條,在實踐中常常被視爲難以啓用的“沉睡條款”。
爲什麼法條“沉睡”?
最高檢普通犯罪檢察廳副廳長羅慶東分析稱,有的是案件本身情況較複雜,適用起來難度較大;有的是受司法人員辦案理念影響;還有實踐中“誰死傷誰有理”“誰鬧誰有理”簡單就案辦案的因素,客觀上也對正當防衛制度適用造成一定影響。當然,前些年缺少正當防衛適用的司法解釋和規範性文件,也是一個原因。
西南政法大學行政法學院教授朱穎告訴俠客島,就拿張女士的案子說,從劉某動手打人到衝突結束,整個過程持續一分鐘,這種連續性容易使張女士的行爲被誤解爲互毆,卻忽視了劉某作爲侵害發起者的不法性。
要推動司法解釋進步,典型案例的示範效應很重要。
一個典型案例是大家都知道的2018年“崑山反殺案”。當時,醉駕的“崑山龍哥” 用砍刀擊打於海明,於海明反搶砍刀並回擊,致“龍哥”重傷死亡。最初公安機關以於海明故意傷害立案偵查,但檢察機關介入後認爲屬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而諸如山東於歡案、福建趙宇案、河北董民剛案、雲南唐雪案等一批典型案例,也都推動正當防衛的司法解釋不斷細化完善。
2020年,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出臺《關於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明確要求:
1、要切實防止“誰能鬧誰有理”“誰死傷誰有理”的錯誤做法,堅決捍衛“法不能向不法讓步”的法治精神;
2、要充分考慮防衛人面臨不法侵害時的緊迫狀態和緊張心理,防止在事後以正常情況下冷靜理性、客觀精確的標準去評判防衛人;
3、要注重查明前因後果,分清是非曲直,確保案件處理於法有據、於理應當、於情相容,符合人民羣衆的公平正義觀念,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這些原則,在張女士案件的終審中得到充分體現。正如負責此案的檢察官所言:代入她的位置,我能怎麼辦?對方來我的飯店尋釁滋事鬧事,我難道就任他欺負,任他打罵,難道一直要等到公安機關過來,在這個過程中什麼都不能做嗎?
這位檢察官有句話說得精闢:“這與現代法治理念是相悖的。”
三
社會共識要長久保持並形成示範效應、指導實踐,最終還要成法——下個月繼續審議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草案)》,就新增了正當防衛的詳細條款。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郭旨龍認爲,這意味着,在我國民事、行政、刑事三大法律體系中,都明文規定了正當防衛制度的概念,爲我國公民行使正當防衛權利提供了充分法律保障。“這是觀念的扭轉,要認識到,正當防衛是公民自然的、法定的權利。”
更重要的是降低公民維權成本。
朱穎認爲,張女士案之所以歷經5年波折,很大一個原因是舉證責任壓在張女士身上。現在可以舉證責任倒置:如果執法機關認爲防衛人防衛過當,那要承擔舉證責任,證明防衛人有報復的故意而不是防衛的意圖,手段明顯超過必要限度,而不是當事人自證清白。
“要消除過去正當防衛認定過於嚴格帶來的‘寒蟬效應’,關鍵在於讓公衆確信:法律不僅能事後主持正義,更能事前預防風險。”朱穎說,到那時,人們面對不法侵害時的第一反應,將不再是計算還手“值不值”,而是堅信——法律站在正義這邊!
文/雲歌
編輯/綾波、唯真
來源/俠客島微信公衆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