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照毒駕撞死人還肇逃 桃園累犯男「罔顧公共安全與人命」判11年
桃園一名陳姓男子去年7月間無照毒駕,於龜山區肇事撞擊一名腳踏車騎士後逃逸,導致騎士重傷身亡。桃園地院昨進行國民法官審理程序,認爲陳男行爲罔顧公共安全與人命,犯後態度不佳,最終依毒駕致死及肇逃等罪判刑合併執行11年。
檢警調查,49歲陳男去年7月13日下午無照駕車上路,同時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結果同日下午4時35分許,陳男沿桃園市龜山區自強東路往大同路方向直行,未注意保持行車安全距離,自後方撞擊前方由鍾姓女子騎乘的腳踏車,導致鍾女受有頭部外傷並顱內出血傷害。
陳男明知肇事後恐釀傷者受重傷或死亡,仍未留在現場施以必要救護或報警處理,隨即駕車輛離開現場,鍾女則於同日下午6時24分許宣告死亡。警方循線追查,採驗陳男的尿液送驗,檢出其尿液所含毒品濃度值爲安非他命1564ng/mL,甲基安非他命6110ng/mL,已超過行政院公告的品項及濃度值。
陳男對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檢方依各項事證依法起訴;桃園地院昨進行國民法官審理程序,認爲陳男明知施用毒品對人的意識、控制能力均具有不良影響,仍於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後,輕率駕車上路,顯然缺乏尊重其他用路人生命、身體安全的觀念,且其駕車時間、路段,均屬車流量相對密集情況,其整路恍神,直接自後撞擊被害人,過失情節非輕。
此外,陳男於案發後數日經採集尿液送驗,其尿液所含毒品濃度仍大幅超標,可見其施用毒品後駕車違反義務程度嚴重;且陳男過去已有多次施用毒品紀錄,去年3月至同年4月間,甚至有3次駕車過失傷害他人及肇事逃逸事件。
法官審酌,陳男犯後坦承犯行,但迄今未與告訴人或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並獲其等諒解,又於案件審理中有經法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而經法院發佈通緝後纔到案,犯後態度不佳。
最終法官依犯尿液所含毒品及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因而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8年2月;又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於死而逃逸罪,處有期徒刑4年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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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一名陳姓男子去年7月間無照毒駕,於龜山區肇事撞擊一名腳踏車騎士後逃逸,導致騎士重傷身亡。記者周嘉茹/翻攝
桃園一名陳姓男子去年7月間無照毒駕,於龜山區肇事撞擊一名腳踏車騎士後逃逸,導致騎士重傷身亡。記者周嘉茹/翻攝
桃園一名陳姓男子去年7月間無照毒駕,於龜山區肇事撞擊一名腳踏車騎士後逃逸,導致騎士重傷身亡。聯合報系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