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廳小姐遭客性侵經理到同事都要她吞了 對方竟還點她檯

李姓男子藉口要載舞廳小姐返家,卻在公園旁強行亂親亂摸、以手指性侵得逞;事發後,舞廳主管、經理甚至同事都勸小姐和解,李更繼續上門點她臺,還透過友人傳達「又沒對妳怎樣」、「把事情算了」。小姐不再隱忍提告,臺南地院依強制性交罪將李判刑5年。

判決書指出,李姓男子剛認識臺南市一名舞廳小姐,就點她喝酒到天亮,2022年8月7日清晨6時許,小姐要下班,李卻遲遲不付1300元坐檯費,先假稱身上沒錢,現金放在車內;李請小姐跟他走到停車處,就會給錢,小姐無奈跟過去。

兩人到了李的轎車停車處,李又要求,讓他開車送回家,纔會給錢;小姐拒絕,打算直接離去,李卻把她推上車輛前座,關上門後便開車,聲稱真的會載她回家。小姐無奈,告知住家附近的公園地址,隨後因疲累加飲酒之故,在車上睡着。

等小姐醒來,才發現李姓男子竟然是載她到汽車旅館,因櫃檯表示沒有房間,李才放棄;小姐質問「你帶我來這裡幹嘛?」李說「妳陪我休息一下」,小姐說「我何時說要陪你休息?」,李稱「妳就陪我一下嘛,又不會怎樣」。

舞廳小姐當下試圖開門跳車,李用右手將她抓住,並以確實要載她回家,車也開上正確道路爲由,讓她暫時不再掙扎;結果,李開到小姐所說的公園後,突然下車,將她拉到後座,無視她拒絕、抵抗,以身體壓制、以單手抓住其雙手,強脫洋裝。

李就在公園道路旁,在車上親吻小姐臉頰、嘴巴、胸部、頸脖處,以手撫摸胸部、臀部、下體,並將手伸入內褲,以手指性侵得逞,致小姐受有左右腳踝扭傷、右膝鈍傷、左右手腕扭傷、右手腕擦傷等傷害;小姐不斷反抗,最終揚言要大喊報警,李才停止。

李在交付1300元臺費後,讓小姐離去,小姐返家後,邊大哭邊將事發經過告訴4名女性友人,但隔天仍到舞廳上班;沒想到,李居然又前往消費,又點她的臺,之後透過舞廳主管、友人傳達「把事情算了」、「李又沒對妳怎樣他發誓」等言語。

小姐詢問舞廳主管,對方要她息事寧人,更說「上班的小姐難免會遇到一些事情,且李爲常客,如妳提告,以後妳上班會被指指點點、很難工作」;舞廳經理更直言「以公司的立場,還是希望跟客人不要有糾紛,最好是和解」,甚至連其他舞廳小姐都勸她和解。

當小姐無奈說出「你們不要再給我壓力了,我已經身心很受傷,你們每個人都在爲他講話」,舞廳經理稱「這樣對大家都不好,我只是希望妳能夠好好和解,去把這件事情談好」;小姐因爲需要工作,一度打算選擇「自己吞了」,僅自行到身心診所就診。

沒想到,李姓男子爲了掩蓋犯行,四處跟人說「又沒對她怎樣」,暗地裡又向舞廳主管轉達,希望就此事以1萬元達成和解;導致連其他舞廳的小姐都向當事人詢問當天的事情,李又持續透過主管施壓,她忍耐2周後、同年8月22日報警提告。

臺南市警第三分局偵辦時,李承認有開車送被害人返家等客觀事實,但矢口否認強制性交犯行,隨後在偵訊及審理時均表示保持緘默;之後則由律師辯護主張,舞廳小姐如果遭受性侵,隔天怎麼還能正常上班,且過了2周才驗傷?高度懷疑傷勢是僞做。

李的律師指出,舞廳小姐提出的證人,證言都是聽當事人轉述,均屬傳聞,且與事實不符;這些人與當事人的對話紀錄,亦爲傳聞證據,均不具證據能力。且依據小姐在身心診所病歷,可知她原本就有身心症狀,是否沒有吃藥,將病情加重的責任加到李的身上。

法院傳喚舞廳小姐友人,對方證稱案發當天「她說李姓男子想侵犯她,對她亂來,有的沒有的,她是很顫抖的暴哭」、「她當時很害怕,我也不知道如何安慰她」、「那幾天有一陣子,我有時會去她家關心她,因爲她那陣子都不敢出門,會害怕。」

法院再調閱舞廳小姐至身心診所就診紀錄,指出被害人案發後反應是很激動、害怕、生氣,上班狀況不太正常,若非遭受性侵害,怎會出現上開反應,且立即將遭受侵害情況告知友人、同事、主管;被害人因此事導致病情加重,診所增加藥物劑量,均屬合理。

另外,舞廳小姐提出LINE對話紀錄,指出李姓男子性侵她後,竟又前往消費,還點她坐檯;她立即加李的LINE,質問爲什麼要非禮她,李回「對不起。我醉了」、「對不起」。舞廳經理也證稱,李有要求他,就非禮一事幫忙跟小姐談和解,他有勸小姐不要跟客人糾紛。

法院調閱被害人驗傷診斷書,確認傷勢分佈於身體四肢,確實可能是在車內後座狹小空間抗拒時推擠、撞擊所造成,照片中有些傷部瘀青顏色變深,多處已轉爲淡褐色、不太明顯,2周後仍然呈現輕微瘀青等痕跡,認定應是在案發時所造成。

法院表示,檢視相關事證,舞廳小姐因不認識李,需要先確認李的身分,持續有來自工作特殊性、自己經濟來源考量及工作主管勸說等壓力,有所顧慮,未立刻驗傷提告,確有可能,難認有刻意誣陷動機存在;且李在案發後相關作爲,均證明被害人指述爲真。

法院認定,舞廳小姐遭到侵害後,還被舞廳主管、經理、李姓男子及其友人施壓,因此決定主張權利而提出告訴,並無悖於常情;李與律師辯護人相關辯稱與質疑,多屬個人臆測之詞,毫無根據,均無可採。本案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法院審酌,李姓男子爲逞一己之私慾,不顧被害人拒絕、抵抗,以強暴方法強制性交,顯見法紀觀念淡薄,對女性身體自主權及性自主決定權毫不尊重,除使被害人受有身體上傷害,亦造成其心理及精神上陰影及痛苦,惡性非輕,所爲殊無可取。

法院指出,李始終否認犯行,迄今未與被害人達成調解、和解,亦未賠償其所受損害,甚至指摘、歸責於被害人,對於被害人無疑是二次傷害,顯見其犯後態度極爲惡劣,未見有何悔意;兼衡李自陳國中畢業,現從事漁業養殖等,依強制性交罪判刑5年。

李姓男子性侵舞廳小姐後,還透過友人傳達「又沒對妳怎樣」、「把事情算了」,小姐不再隱忍提告,臺南地院依強制性交罪將李判刑5年。本報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