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銘漢夫妻命案蘇建和等人免賠 最高法院第二度發回 34年懸案未解

吳銘漢夫婦34年前在家中被砍79刀,行兇的上兵王文孝被依陸海空軍刑法判死,執行前指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共犯,胞弟王文忠把風。蘇等3人涉強劫而強姦、殺人,數度判死,2012年因速審法限制檢方上訴才告無罪。吳母向蘇等11人求償1054萬元,一審判王母賠償831萬餘元,案經纏訟,最高法院21日又廢棄、發回更審。

臺灣高等法院收案後,將續行更二審程序,雖然蘇建和等3人13年前刑事無罪確定,但民事訴訟仍未結束。最高法院前次發回時,針對王文孝臨死前證言、蘇建和遭刑求真僞、鑑識專家李昌鈺於案發後17年以「重建現場方式」鑑定之證明度等均仍有疑,又吳銘漢夫妻究遭幾人殺害?謎團未解。

法醫研究所鑑定書以骸骨刀痕角度推斷使用刀器的種類,更一審認爲鑑定書僅蒐集刀具砍在死豬顱骨所產生的刀痕作爲鑑定依據,未就活人骨骼彈性係數、衝擊力調整,兩死者身上的砍切傷都可能是扣案的菜刀造成,兇器不包括開山刀、水果刀。吳家律師薛西全上訴指,鑑定報告非只以骨質刀痕角度爲憑,還以國際法醫學界所認可並採用的高解析度超音波與電腦斷層影像檢測儀鑑驗觀察斷面,並審酌傷口尾端的工具痕跡才作結論,民事更一審未說明何以不採。

此外,鑑識科學專家李昌鈺的現場重建報告,與他在法院作證時的3D解說不符,死者葉盈蘭身上穿刺傷還被認定爲砍切傷,薛質疑李並非法醫師。吳家另名律師張庭禎則認爲,民事更一審判決「根本就回避應調查的重大爭點」。

1991年3月24日清晨7點多,吳銘漢的女兒被電話聲吵醒,她走向客廳還沒來得及接電話,就被父母房門下滲出的血水嚇壞。她推不開門,聯絡伯母求援,房門被打開後,驚見父母遭亂刀砍死。同爲36歲的吳姓夫婦分別身中37、42刀,狹小的臥室內到處都是噴濺血跡,警方在吳的薪水袋上採到血指紋,比對出上兵王文孝涉案。

王文孝坦承行竊失風行兇,供出胞弟王文忠把風,弟弟好友蘇建和、劉秉郎與莊林勳也進屋殺人。翌年1月王文孝伏法前,當着法官湯美玉、蘇建和辯護律師傅雲欽的面,數度證稱蘇建和等3人一起殺人。

蘇等3人1995年各被判2個死刑定讞,檢察總長陳涵提起3次非常上訴都遭駁回,因3人指控「警方刑求」,時任法務部長馬英九未簽署死刑執行令。高院後來以現場「女用小皮包」記載瑕疵,是「新證據、新事實」開啓再審。3人2012年獲判無罪,因速審法限縮檢方上訴權利,刑案纏訟21年後畫上休止符。

但刑事見解無從拘束民事判決,吳母吳唐糖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她過世後,吳銘漢的兒子吳東諺等7人承受訴訟,家屬堅信蘇建和等人殺人,應賠償。士林地院2014年判「唯一兇手」王文孝的母親唐廖秀賠償吳家人831萬餘元,案經高院上訴審、更一審駁回,3人原認爲事件終落幕,詎料最高法院第二度廢棄原判決,發回高院。

前次最高法院發回,指明民事訴訟是在解決私權糾紛,證據的證明力採相當與可能性爲判斷標準,負舉證責任之人若就利己事實已提出相當證明,即「非不可採信」;反之,被告抗辯也應負證明責任。

律師張庭禎說,勾稽卷證筆錄,王文孝稱清理完案發房內指紋離開時,順手將門反鎖帶上,可推知吳銘漢是遭砍殺未死,中途甦醒,爬至門後伸手想扭開喇叭鎖未果,才斷氣陳屍於門後,員警因房後屍體擋阻推不開,用力踢開房門,李昌鈺卻逕自以屍體被推移後所處位置,與未曾遭刀械劈砍留痕的五斗櫃間的三角區域,推斷出只能容納1名兇嫌及使用較短的兇器菜刀,邏輯嚴重錯謬。

蘇建和是否遭員警「刑求」,也是各說各話。張庭禎質疑蘇進入看守所時檢查無傷,在偵查半年期間,蘇也未向檢察官喊冤或抗辯刑求,辯護律師傅雲欽也未曾發覺蘇有遭刑求致傷,或是請求驗傷。

蘇1992年1月28日首次聲請傳喚看守所同房陳姓人犯,作證目睹的傷勢,此時距警詢已過5個多月,張庭禎質疑若真「身體及四肢多處紅腫、瘀血,下體亦有發炎潰爛現象等明顯傷勢」,律師豈會不向檢方請求即刻驗傷?

蘇建和(中)、莊林勳(前左二)、劉秉郎(前右二)被控參與殺害吳銘漢夫婦,刑事部分2012年獲判無罪確定,但民事訴訟仍未畫上休止符。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吳銘漢、葉盈蘭夫婦34年前在家遭殺害,吳母吳唐糖(左,已歿)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她過世後,吳銘漢的兒子吳東諺(右)等7人承受訴訟,家屬堅信蘇建和等人殺人,應賠償。案件纏訟,最高法院8月21日廢棄高院更一審判決,再度發回更審。圖/聯合報系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