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面額或面額非屬10元公司有福了!證交所修訂申請上市獲利能力標準
證交所爲因應市場多元資本結構發展,並回應外界建議衡平無面額、每股面額非屬10元及每股面額10元公司申請上市之獲利能力標準,修正「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補充規定」及「營業細則」等8部規章。
證交所就其獲利能力標準及其上市後監理相關規章,進行修正,重點如下:
發行公司申請股票國內一般上市之獲利能力標準,是以稅前淨利除以股本達一定比率進行規範,而發行公司如採行無票面金額股者,依公司法第156條第二項規定,其所得之股款應全數撥充資本。
因此,在相同發行價格下,無票面金額股發行者之財務報表所列示股本金額,多較採票面金額股發行者爲大。
另每股面額非屬10元者,其所得股款高於票面金額部分列爲資本公積,其撥充股本之金額將視其面額所訂高低而有不同,爲衡平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10元之公司,與每股面額10元公司申請上市獲利能力之達成難易度,圈此,參採主管機關對公開發行公司監理法規架構。
證交所此次增修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10元之公司,在計算獲利能力標準或相關財務比率時,改以公司年度決算淨值替代股本,且比率折半之方式計算,據以修訂申請上市之獲利能力標準及其上市後監理相關規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