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櫃買市場》櫃買中心增訂申請上櫃獲利標準
考量本國發行公司採行股票爲無面額或面額非10元者日增,爲衡平不同面額公司申請上櫃之獲利能力標準,經參採主管機關於公開發行公司法令對無面額及面額非10元公司之適用原則,爰增訂本國無面額及面額非10元公司申請上櫃之獲利能力標準,由現行稅前淨利佔股本之比率,改以稅前淨利佔淨值計算之,且應達面額爲10元者所定獲利能力比率之二分之一以上,並另外增訂該等公司上櫃後相關監理規範。
櫃買中心亦同時修正無面額及面額非10元公司適用多元上櫃條件、以科技事業或文化創意事業申請上櫃有關淨值不低於股本三分之二之條件,明定其股本應加計「資本公積-發行溢價」,暨修正本國及外國申請上櫃公司無論面額情形均須符合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決算無累積虧損。
櫃買中心表示,前揭規章業於114年8月4日公告,其中針對申請上櫃規章及相關書件之修正系自114年8月向本中心提出之申請上櫃案開始適用,其餘規章及書件則自公告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