誣告案有利的證據被「反推」為不利!高虹安:還我無罪判決
新竹市長高虹安與筆名「翁達瑞」的旅美教授陳時奮就博士論文纏訟。陳自訴高誣告一審判有罪,高、陳上訴。臺灣高等法院今開庭,陳說一審判太輕,高說,「提告只針對陳誇大、渲染部分」、「有利證據一審卻推論成不利」,希望還她無罪判決。
合議庭勘驗高虹安2022年8月26日對陳時奮提告、高2022年9月20公佈美國辛辛那提大學學倫聲明記者會2片光碟,雙方表示意見先辯論一輪,訂下週開庭量刑辯論。
高虹安表示,2022年8月26日對陳提告誹謗,是人生中第一次提出刑案告訴,她清楚知道政治人物可受公評,所以提告只針對陳貼文明顯「誇大」、「渲染」、「未經合理查證」可能誤導民衆認知的部分。
高說,陳時奮刻意用三分之二、灌水、沒有原創這些誇大不實的語句誤導民衆,以影響和陳政治立場不同的她,她沒有捏造任何不實的事實。
高虹安表示,她對抄襲概念的認知,是他人的文字或觀念納爲己用,超過一定合理比例,但期刊論文她是第一作者,貢獻度最高,無論是期刊論文或博士論文,代表最核心觀念的系統流程圖也是她畫的,她沒有抄襲。
高虹安強調,雖然她認爲論文沒有抄襲,但提告範圍不包括陳時奮文章所說「博士論文抄襲本案期刊論文」,因爲她論文提交時,實際上未將期刊論文放入博士論文的參考文獻,陳的主張固有他的立場、論點,但應當交由學校來處理,且學校也已處理,如果她對此提告「怎麼會不將學校通知她審查無研究不當的有利信函附在告訴狀提供給檢察官?」
高虹安說,期刊論文當時沒有放入論文的參考文獻,是因爲寫論文當時,只知道期刊論文曾開過國內會議,並未注意提交博士論文時要搜尋確認當時是否出版狀況「如果當時有注意到期刊論文已經出版的資訊,我就會加成參考文獻」。
高說,一審以她提告後僅向學校申請將「本案期刊論文」增補爲參考文獻,而未將「另篇期刊論文」放入參考文獻,並指她「擠牙膏」處理,說法太武斷;一審指她「明知抄襲而故意誣告」既不合理,也違反經驗法則。
高說,如果學校學倫會、工學院審查後都認定沒問題,身爲學生的她「怎麼可能會明知自己抄襲而去誣告?」一審說學倫會的信件是「個人意見」,不是事實。
高說,學倫會的信是寄給包含她的指導教授、2位口試委員、研究生學院、甚至司法事務局在內的多人公開信,絕非個人意見,對學生來說,當然會認爲是最有權威、也最值得信賴的依據。
此外,一審說工學院的函文因未認知第二篇期刊論文的存在,所以結論不具參考價值,她要再次強調,第二篇期刊論文她同樣是第一作者,且引用比例比第一篇還少,若依工學院正式函文內所明文寫到的標準,第一篇的「自我引用」不構成研究不當,那第二篇更不可能會被認定爲抄襲。
高說,一審卷證中2份來自校方正式機關的書面文件,明明是對她有利的證據,可以清楚佐證她主觀上不認爲自己有抄襲,法官卻用極度偏頗的方式,硬要否定、甚至「反向」推論她明知抄襲仍故意提告;高說,她覺得非常冤枉,更無法認同這樣的論理方式,期盼還她無罪判決。
陳時奮緊追高虹安博論有無抄襲,在臉書以標題「被指導教授除名的高虹安」發文,指「在李傑的學術履歷,高虹安被除名了」,又指「高虹安沒有自己的博士研究」,高爲此控告陳加重誹謗罪。
檢方處分陳不起訴,陳自訴高犯誣告罪,2024年8月21日高一審判刑10月,陳時奮暫時勝訴如打「強心針」向高求償958萬元,但一審敗北。
筆名「翁達瑞」的陳時奮今天台灣高等法院出庭。記者邱德祥/攝影
新竹市長高虹安博士論文引發誣告官司,今天在高院開庭,高虹安(右)在友人陪同下到庭,進入時都未發表意見。記者邱德祥/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