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曉玲提案「貪污5萬不罰」 法界轟天兵、以後公務員都收賄49999
▲國民黨立委翁曉玲。(圖/記者李毓康攝)
記者杜冠霖/臺北報導
臺北市清潔隊員送拾荒婦廢棄電鍋殘值僅32元,被依貪污罪起訴,法院日前一口氣減刑四次,判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褫奪公權1年。藍委蘇清泉透露,立委翁曉玲爲此提案修法,爲了落實微罪不舉的精神,將設定貪污金額5萬元以下者不罰。對此,律師林智羣指出,貪污罪是最低有期徒刑5年以上的重罪,不是微罪,翁曉鈴不要亂用「微罪不舉」這個法律名詞,「那以後公務員每次收賄只要推49999元(5萬有找)方案,警察豈不是抓到也告不了你?」
林智羣指出,清潔隊員拿32元電鍋送人家的事情,法官火力全開一口氣減刑四次,把刑度壓到3個月,緩刑2年,褫奪公權1年。這個個案其實可以看出很多問題,但結論絕對不是翁曉鈴那種。
林智羣列舉,貪污罪是「微罪」嗎?微罪是有期徒刑3年以下的罪,貪污罪是最低有期徒刑5年以上的重罪,不是微罪,翁曉鈴不要亂用「微罪不舉」這個法律名詞。貪污1元也是貪污,怎麼會變成貪污5萬元以下不罰?「那以後公務員每次收賄只要推49999元(5萬有找)方案,警察豈不是抓到也告不了你?」
林智羣指出,反正每次收賄金額不超過5萬元就好了,公務員一個月做一兩單,貼補家用的錢就有了,警察抓到酒駕,收4萬元放人可不可以呢?有這麼低能的立法委員,纔會被犯罪者笑說法律拿他沒辦法。
林智羣提到,大家都很痛恨貪污,所以要求「罪越重越好」,可是法律就是一個標準,當你把這個罪變成越重越好,法官會變成毫無裁量空間,碰到清潔隊員這個事情,一堆人再來要求法院法外開恩,這不是搬石頭砸自己的腳嗎?一開始殺意堅決,說只能判重不能判輕,後面碰到個案,又覺得判重不合理,要求法外開恩,這些民衆的法律標準浮動程度,比法院自由心證還誇張。
至於民衆質疑,爲什麼還要褫奪公權?讓清潔隊員丟飯碗?林智羣指出,依照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貪污罪成立,是應並褫奪公權,這個是沒得商量,法律規定就是如此,法官只能這樣判。不過該清潔隊員跟清潔隊間是勞務關係,不會因爲褫奪公權1年而失去工作。
對於部分民衆質疑,爲什麼檢察官一開始不用刑事訴訟法第253條「微罪不舉」不起訴?林智羣也解釋,那個法條的前提是「輕罪」,貪污罪是重罪,不適用。
律師顏紘頤則認爲,這一次的電鍋貪污案開始讓社會大衆接觸微罪不舉與可罰的違法性兩個概念,正是讓立法者好好盤點應該納入哪些不罰微罪的好機會,結果一個天兵立法委員翁曉玲直接將微罪的標準定在50000元,更加凸顯了社會大衆對於所謂的微罪的認知差異有多大,也證明了未取得微罪的社會共識前,真的不大適合直接採用標準模糊的可罰違法性做爲阻卻違法事由。
顏紘頤提到,而且可罰的違法性可不只適用在貪污罪,它必須全面地適用在各項犯罪上,例如只拿了公司一張紙一支筆,只在公司裝了一瓶礦泉水,是不是要因爲侵害極其輕微而全面的無罪化,都是值得討論的。
顏紘頤指出,在他看來,至少有兩種情形就適合採用可罰的違法性理論來免除刑罰,一個就是親人過世後拿着祂的存摺或提款卡將錢領出來幫祂辦後事;一個就是過失擦撞造成瘀青,連破皮都沒有,這兩種情形,前者在一般人的觀念中根本不是僞造文書或詐欺或侵佔,但還是常常被判刑;後者則是傷害真的很輕微很輕微,卻容易造成以刑逼民,趁機勒索的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