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禮讓行人開車撞倒母死子傷 想賠400萬家屬未和解

新竹陳姓男子開車行經路口卻未禮讓行人,反而撞上牽着老母親過馬路的一對母子,造成老母顱內出血送醫不治、兒子輕傷,新竹地院依汽車駕駛人,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而犯過失致人於死罪,將陳男判刑1年。

陳男雖自始坦承犯行,於本案亦構成自首,更曾表達其車輛有投保任意險,可透過保險公司理賠而賠償家屬共300萬元,其個人再負擔100萬元,合計400萬元,然因家屬迄今仍處於傷痛情緒中,無法提供相關出險資料亦不接受賠償金額,故迄今未能達成和解,亦未能獲得家屬諒解。

法官調查,去年3月8日下午陳男開自用小貨車,沿新竹市東山街行駛,欲左轉食品路時,楊男右手攙扶母親,於綠燈時行走在行人穿越道上欲走至對向,陳男竟貿然左轉,而撞及母子2人倒地,楊男因此右側手部擦挫傷、前胸壁挫傷、兩側膝部挫傷;楊母受有頭部外傷並顱內出血及頭皮撕裂傷,送醫不治。

法官審酌陳男領有適當的駕駛執照,本應遵守行車相關規定,謹慎小心駕車,以維護自身及其他用路人之安全,竟於駕駛車輛行經行人穿越道時,未依規定暫停讓母子先行,致2人於未及防備之下遭其撞擊,而肇生交通事故,違反注意義務情節重大,使告訴人受傷及被害人楊母因此喪失寶貴性命,所生危害難以彌補,更使包含告訴人在內之被害人子女承受莫大哀痛。

最後法官依汽車駕駛人,行近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而犯過失致人於死罪,將陳男判處有期徒刑1年。

新竹地方法院。記者郭政芬/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