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護網絡安全與秩序 營造法治化營商環境
作爲國家法律監督機關,檢察機關在保障新質生產力穩健、快速、高質量發展方面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維護網絡安全與秩序 營造法治化營商環境
□2024年,我國各級檢察機關充分履行檢察職能,通過懲治網絡違法犯罪活動,積極促進法治化營商環境的構建。在“未來已來”的時代,檢察機關面臨的新問題會更多,必須未雨綢繆,對今後的犯罪治理和法律監督問題進行通盤考量、準確預判、及時應對、主動作爲。
隨着數字技術的快速發展,國民經濟各組成部分對信息網絡的依賴程度越來越高。近期,人工智能技術的突破式進步更會加速市場經濟生態快速變化,經濟主體、生產經營形態、經濟利益類型等都處於不斷調整過程中。以科技創新爲動力催生的新產業、新模式和新動能爲核心要素的新質生產力,在我國已經形成巨大的產業規模,正成爲我國經濟發展的重要力量。不過,科學技術的兩面性始終是人類社會發展要面對的選擇題,如何有效遏制科學技術被濫用,是一個重要的社會治理問題。在社會主義法治的框架內尋找最優答案,解題思路之一就是繼續大力推進政法機關的能力建設,提升履職質效。
作爲國家法律監督機關,檢察機關在保障新質生產力穩健、快速、高質量發展方面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一方面,通過依法懲治新型犯罪維護經濟安全和經濟秩序;另一方面,充分發揮法律監督職能,促使有關主管機關完善監管制度和機制,促進各類市場經濟主體依法依規經營,進而全面貫徹和落實新時代黨的各項政策並促進政策目標的實現。由於目前各種經濟活動對信息網絡具有高度依賴性,因而維護經濟安全和經濟秩序,尤其是爲新質生產力的健康發展保駕護航,就需要檢察機關在維護網絡安全和秩序方面大有作爲。2024年,我國各級檢察機關充分履行檢察職能,通過懲治網絡違法犯罪活動,積極促進法治化營商環境的構建。從刑事科學研究的角度觀察,可以概括爲三大亮點。
一是有效懲治“按鍵傷企”的行爲。實踐中,個別企業爲謀取不正當競爭優勢,與一些所謂的網絡“達人”相勾結,惡意中傷競爭對手,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網絡公衆平臺製造、傳播涉企謠言,詆譭他人,對企業實施敲詐勒索,這些行爲不僅嚴重損害了被害企業及企業家的聲譽,也造成局部經濟秩序的混亂。2023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意見》中提出,要“建立部門協作機制,依法嚴厲打擊以負面輿情爲要挾進行勒索等行爲,健全相關舉報機制,降低企業維權成本”。同年,“兩高一部”聯合印發的《關於依法懲治網絡暴力違法犯罪的指導意見》也作出相關規定。爲有效懲治“按鍵傷企”行爲,2024年7月,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檢察機關依法懲治利用網絡暴力侵犯企業合法權益典型案例,爲全國檢察機關辦理這類案件提供指引。各級檢察機關也依法處理了一批利用網絡暴力損害企業利益的犯罪行爲,對威懾並遏制這類破壞經濟秩序行爲發揮了積極作用。
二是依法懲治各類非法網絡經濟活動。有的不法分子以新技術、新項目等爲名從事非法網絡經濟活動,其編造的以虛擬貨幣、區塊鏈、人工智能等數字科技開發、盈利爲內容的宣傳極具欺騙性和蠱惑性。以非法網絡傳銷犯罪爲例,其具有不受時空限制、傳播方式靈活、資金轉移方便等特點,這也爲案件管轄、調查取證帶來很多難題。2024年1月至9月,全國檢察機關起訴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4000多人,重點打擊以虛擬貨幣、區塊鏈爲名義的網絡傳銷案件,取得良好治理效果。過去一年,檢察機關還嚴厲打擊侵犯企業數據安全犯罪,維護企業合法權益,全年重點懲治黑客攻擊、企業“內鬼”竊取數據等行爲,先後起訴近千人。
三是攜手嚴懲跨境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雖然不屬於經濟犯罪,但會損害消費者對各類市場經濟主體的信任,加大市場交易成本,進而破壞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2024年是我國打擊“電詐”取得重要突破的一年,大量境外“電詐”犯罪嫌疑人被遣返回國。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出臺《關於辦理跨境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爲依法妥善處理這類案件提供了適用標準。各級檢察機關也起訴了大量“電詐”案件,將犯罪分子繩之以法。
當然,檢察機關在懲治網絡犯罪方面還有很多可圈可點之處。例如,通過各種方式促使涉案互聯網企業進行整改、完善內部治理體系;通過發佈典型案例的方式爲各級檢察機關提供指導;等等。這些具體舉措對維護互聯網安全和秩序,創建良好的法治化營商環境具有重要意義。同時,對於互聯網新興業態,檢察機關則通過明晰法律適用邊界,有效激發新興科技企業創新活力。
2025年,以DeepSeek爲代表的人工智能技術爲我國經濟發展帶來新的契機,勢必會產生新一輪新興經濟業態,人形機器人技術日益完善並進入生產生活各領域也會形成新的生產經營方式。由此不可避免也會出現新型違法犯罪樣態,併成爲理論界和實務界共同的研究課題。毫無疑問,檢察機關在履行法律監督職能中,也會遇到更爲複雜、更爲棘手的案件。在今後一段時期,檢察機關在懲治和預防事關經濟安全、秩序的網絡犯罪方面,應着重應對並解決三方面問題:一是依法懲治濫用人工智能等科學技術侵犯公民權益、危害社會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爲。人工智能、生物工程、腦機結合等技術發展快速,但是,如何促進這些技術的正當運用,防止這些技術被用於實施侵犯公民權益、危害社會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爲,是今後法治工作的一個重要方面。檢察機關應充分發揮自身優勢,依法促進行政主管部門加強、優化對新科技市場運用的監管,主動爲網絡平臺提供法律指引,盡最大努力防止新技術的濫用。二是繼續推進數字檢察建設,將人工智能技術作爲提升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質效的新動力。可以說,在數字時代實現檢察機關高質效履職,必須大力發揮人工智能技術的“賦能”作用,提高法律監督的精準度,將人工智能技術用諸檢察監督工作,積極創建人工智能時代檢察監督的新模式。三是要特別關注網絡空間經濟活動的異化。隨着人們生產、生活對網絡空間的依賴性越來越強,數字經濟規模越來越大,打着新興經濟業態旗號、實則侵犯公民個人和社會利益的非法經濟行爲也不斷出現。由於這類非法經濟活動自詡運用高科技,因而不易爲一般公衆所辨識。這就需要檢察機關與相關職能部門合作,結合辦案,及時發現網絡非法經濟活動端倪並建議相關執法部門予以堅決制止。可以預見,網絡空間內不法分子利用人工智能技術實施違法犯罪行爲的情形會不斷出現。司法機關在不斷提升能力建設的同時,更要大力提升對違法犯罪的敏感度和辨識度。
當前,對於人工智能的蓬勃發展,無論是法學理論還是司法實踐,首先面臨的是挑戰,其次是機遇。應對人工智能高速發展所帶來的社會治理問題,首先要解決不適應的問題,要全面提高對新型犯罪的理解能力和控制能力。當然,人工智能技術也爲犯罪治理的時代轉型提供了機遇,爲真正實現對犯罪的全面控制提供了技術可能,由此也必然衝擊已經形成普遍共識的犯罪治理理念:預防性司法理念會隨着新技術的運用而成爲犯罪治理的基本觀念。
在“未來已來”的時代,和其他任何主體一樣,檢察機關面臨的新問題會更多,尤其是在構建法治化營商環境方面,因人工智能技術運用而形成新行業、新產業、新經營業態會快速出現,法律規制在一定時期內會表現出滯後性,因此,檢察機關必須未雨綢繆,對法律監督問題進行通盤考量、準確預判、及時應對、主動作爲。當然,時代變遷,檢察機關應始終秉持初心,準確判斷檢察工作的不變與變:檢察機關的基本宗旨和在社會主義法治體系中的地位不變、基本職能不變;法律監督思路和方法要變、隊伍構成和專業化要求要變。我們相信,只要能夠做到與時代同頻共振,準確預測、提前佈局,檢察事業一定會不斷跨越式前進,爲國家和社會的繁榮穩定提供堅實保障。
(作者爲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暨刑事執行檢察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作者:時延安新聞來源:正義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