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何大陸法律能幫鄧紫棋「搶回孩子」?陸媒揭玄機

爲何大陸法律能幫鄧紫棋「搶回孩子」?(中新社)

澎湃新聞19日「馬上評」發表評論文章,分析歌手鄧紫棋和前經紀公司蜂鳥音樂的矛盾,鄧紫棋激動地說,感謝中國大陸法律幫她「搶回了自己的孩子」。

鄧紫棋14歲時由母親代理與香港蜂鳥音樂簽署經紀協定,創作歌曲著作權歸公司所有。2019年雙方對簿公堂。鄧紫棋稱,6年來她沒拿到一分錢版稅。12日鄧紫棋宣佈,重錄原來專輯《I AM GLORIA》正式發行,包括〈泡沫〉在內12首歌曲重錄發行。18日蜂鳥音樂發佈聲明,稱鄧紫棋重製歌曲侵權,要求平臺下架鄧紫棋重製版音樂。

爲什麼鄧紫棋感謝大陸法律?因大陸《著作權法》當中的「法定許可」制度,在香港《著作權法》沒有。2023年鄧紫棋團隊引入深諳大陸版權法專家,以大陸《著作權法》第四十二條作爲突破口:「錄音製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製爲錄音製品的音樂作品製作錄音製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

通俗地說,「法定許可」是對已錄製音樂作品,著作權人以外的人可以翻唱、使用,不需要許可,但要按規定支付報酬。

大陸法律規定著作權「法定許可」是因《著作權法》不僅要保護著作權人利益,還要保護智力成果的傳播和創新,避免知識、藝術成果被壟斷、擱置,努力平衡權利人與社會公衆利益。

本案特殊之處,是原唱者以翻唱自己早期作品方式,試圖突破原經紀公司版權壁壘。「自己翻唱自己」,看似荒謬,卻是現代藝術工業和版權制度下的無奈。

大陸《著作權法》精神實質更傾向保護創作、創新;允許翻唱,因翻唱過程會對原作品產生新的智慧創造,形成新版權,其實是鼓勵創新。

歌曲著作權結構,世界各國大致分兩類:一類是大陸法系(包括中國大陸)的「作者權體系」;一是英美法系(比如香港)的「版權法體系」。前者更強調保護作者權利,也對作品獨創性要求較高;後者更多強調物的權利,以「作品利用」爲核心,對於作品獨創性要求不高。

總之,大陸著作權法律更傾向保護原創作者、二創作者;而香港版權規則更強調對工業化著作產品保護,把錄音歌曲本身作爲一項「獨立作品」保護。於是,在香港規則下,鄧紫棋歌曲作爲工業化產品,版權歸於經紀公司,而不是原創作者。所以,鄧紫棋很欣慰透過「法定許可」制度「搶回了孩子」。

不過,雙方爭議還沒有終止,因爲大陸法律規定「法定許可」也有一定限制,比如不能影響妨礙原著作權人權益,所以蜂鳥也據此要求下架鄧紫棋「重錄版」。

其實,經紀公司培養藝人要承擔相應風險,也有權取得收益。只是香港版權規則更強調保護「作品使用」權益,而大陸《著作權法》更強調保護作者權益,鄧紫棋正努力充分利用這方面法律優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