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上評|爲何中國法律能幫鄧紫棋“搶回孩子”?

歌手鄧紫棋和前經紀公司蜂鳥音樂的矛盾,成爲輿論的熱點,鄧紫棋非常激動地說:“感謝我國法律幫我搶回了自己的孩子”。

在鄧紫棋14歲的時候,由其母親代理與香港蜂鳥音樂公司簽署了經紀協議,其創作的歌曲著作權歸公司所有。2019年,雙方產生嚴重矛盾,鬧到對簿公堂。鄧紫棋稱,6年來她沒有拿到一分錢版稅。6月12日,鄧紫棋宣佈,重錄原來專輯《I AM GLORIA》正式發行,包括《泡沫》在內的12首歌曲重錄發行。6月18日,蜂鳥音樂發佈聲明,稱鄧紫棋重製歌曲侵權,要求平臺下架鄧紫棋的重製版音樂。

前經紀公司根據合同擁有歌曲的版權,那麼鄧紫棋能不能“翻唱”自己的歌?爲什麼鄧紫棋和原經紀公司矛盾鬧了那麼久,突然想起了“釜底抽薪”的這一招?她又爲什麼感謝中國內地法律,中國香港地區的法律爲什麼沒有幫到她?

鄧紫棋特別感謝的就是我國《著作權法》當中的“法定許可”制度,而這個制度在香港地區的著作權法當中是沒有的。2023年,鄧紫棋團隊引入了一位深諳大陸版權法的專家,以《著作權法》第四十二條作爲突破口:“錄音製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製爲錄音製品的音樂作品製作錄音製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

通俗地說,“法定許可”就是對於已經錄製的音樂作品,著作權人以外的人可以翻唱、使用,不需要獲得許可,但要按規定支付報酬。

爲什麼我國法律要規定著作權的“法定許可”呢?我國的著作權法不僅要保護著作權人的利益,還要保護智力成果的傳播和創新,避免知識、藝術成果被壟斷、被擱置,努力平衡權利人與社會公衆的利益。

允許翻唱,能激發音樂產業創新活力,因爲翻唱是音樂產業的重要創作形式之一。歌都是常唱常新,才能煥發藝術生命力,吸引年輕聽衆。比如,一首《月亮代表我的心》就有鄧麗君、王菲、方大同等不同版本的演繹。相反,如果不允許翻唱,看似在保護著作權人的利益,其實可能會妨礙傳播。在現代唱片工業之下,很多作品的版權被掌握在大公司的手裡面,如果不允許翻唱的話,那麼很多作品可能被雪藏,無法得到利用。

本案的特殊之處在於,原唱者以翻唱自己早期作品的方式,企圖突破原經紀公司的版權壁壘。“自己翻唱自己”,看似荒謬,卻是現代藝術工業和版權制度之下的無奈。

我國《著作權法》的精神實質是更傾向保護創作、創新;允許翻唱,因爲翻唱過程中會對原作品產生新的智慧創造,形成了新的版權,這其實是在鼓勵創新。

歌曲的著作權結構,世界各國大致可分爲兩類:一類是大陸法系國家(包括我國)的“作者權體系”;一是英美法系國家、地區(比如中國香港地區)的“版權法體系”。前者更強調保護作者的權利,也對作品的獨創性要求比較高;後者更多強調物的權利,以“作品利用”爲核心,對於作品的獨創性要求不高。

總之,我國內地著作權法律更傾向保護原創作者、二創作者;而我國香港地區的版權規則更強調對工業化著作產品的保護,把錄音歌曲本身作爲一項“獨立作品”來保護。於是,在香港地區的規則之下,鄧紫棋的歌曲作爲工業化產品,版權歸於經紀公司,而不是原創作者。所以,鄧紫棋很欣慰能找到熟悉內地著作權的專家,通過“法定許可”制度“搶回了孩子”,很誠摯地感謝中國法律。

不過,雙方爭議還沒有終止,因爲我國法律規定“法定許可”也是有一定限制的,比如不能影響妨礙原著作權人的權益,所以蜂鳥公司也據此要求下架鄧紫棋的“重錄版”。

其實,不必把經紀公司和藝人之間的糾紛概括爲“資本剝削壓榨藝人”,經紀公司培養藝人要承擔相應的風險,也有權取得收益。只是我國香港地區的版權規則更強調保護“作品使用”的權益,而內地的《著作權法》更強調保護作者的權益,鄧紫棋正努力充分利用這方面的法律優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