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最重罰150萬!政院通過「職安法」修正草案 明送立院
勞動部職安署署長林毓堂。記者葉冠妤/攝影
行政院院會今通過「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繼2013年修法以來最大調整幅度,除強化源頭防災、承攬管理責任,並將罰緩上限提高5倍,最重可罰到150萬元,而爲迴應去年底的北分署霸凌案,這次也新增職場霸凌防治專章。政院版草案預計明送入立法院。
此次職安法修法總計修正23條條文,是2013年全文修正以來最大幅度調整。修法重點包括:強化源頭防災、加強承攬管理、完善職場霸凌防治、提高罰鍰上限。
勞動部職安署署長林毓堂指,過去常可見工程興建階段,部分業主及營造廠商爲獲取最大利潤而忽略工安投資,且層層轉包導致責任不明,風險多由下包廠商及勞工承擔,因此這次修法從源頭要求一定規模以上的工程業主,在交付規畫、設計及施工時,應事前分析潛在危害,採取預防作爲並編列安衛費用。
他進一步說,若工程分別交付不同廠商施作,工程業主須指定其中一廠商負統合管理責任,各級承攬人也應配合辦理承攬管理防災措施,並加重其安全管理責任;此外,也增列工作場所、設備出租(借)者的危害告知責任,並明定特定機械操作人員、自營作業者等防災職責。
增訂的「職場霸凌防治」專章,明確職場霸凌定義,過去多以「持續性」作爲職場霸凌的認定要件,專章原則上仍以持續性爲優先,但針對重大情節言行,則不以持續發生爲必要。
專章也明定,不同人數規模的事業單位應有不同防治措施,並公開揭示,當霸凌行爲人爲最高負責人時,勞工可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訴,若調查成立,最高負責人最高將挨罰100萬元。
相較於先前預告的修正草案,林毓堂說,原本規定事業單位接獲職場霸凌申訴時,應於勞動部指定的網站登錄,當調查成立也必須通報,政院版本則改成調查成立與否都必須通報結果,避免選擇性通報,也有利統計分析。
此外,政院版草案也進一步釐清公務機關內勞工的申訴與救濟管道,林毓堂說,在政府部門工作,但不具公務員身份者,申訴與調查機制準用公務人員保障法,但認爲調查程序或結果不公,則迴歸職安法救濟程序。
爲有效遏止不法行爲,這次修法也提高刑事罰刑期、罰金及行政罰鍰上限額度。林毓堂表示,若違反安全設施,罰鍰上限從原本的30萬提高到150萬,違反管理措施,罰鍰上限也從15萬提高到75萬,並公佈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罰鍰金額、職業災害發生日期、地點及罹災人數,強化公衆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