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拘提民衆上銬16小時 監院糾正調查局、北檢等3機關
監察院。(本報資料照片)
臺北市調查爲偵辦營業秘密法及妨害電腦使用罪等案件,於2023年6月9日在松山機場拘提三顧公司美女董座楊姓女子,監察院今天表示,楊女遭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違法拘提、搜索及扣押物品,並遭上銬長達16小時,原承辦案件的劉姓調查人員還暗示追求楊女等,有重大違失,因此糾正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及臺北地檢署。
監委指出,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人員當日持拘票赴松山機場拘提楊女,事後雖稱已依法告知拘提事由與權利義務,卻未能提供錄音錄影證據,且經法院提審認定拘提程序未符「刑事訴訟法」第89條及第95條第1項規定,裁定將楊女釋放,調查局人員執行拘提未符法定程序。
監委表示,執行拘提的臺北市調查處人員也稱,當時爲避免發生突發狀況,曾要求楊女不要聯絡外界,背離法律課予執法機關告知義務,臺北市調查處人員對楊女執行拘提程序顯有瑕疵,違反憲法、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等揭示的程序正義價值,有重大違失。
監委調查,因楊女拒絕臺北市調查處人員陪同進入住處,經調查處人員致電請示承辦檢察官後,在楊女住所門外梯廳完成拘提程序,並附帶搜索楊女隨身行李,扣押紙本文件、手機及筆記型電腦各1件。臺北地檢署承辦檢察官及臺北市調查處在無單獨令狀搜索票情形下,直接將手機及筆記型電腦送交調查局鑑識單位鑑識數位檔案,已違反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違失情節重大。
監委強調,楊女被拘提後遭施以手銬長達16小時,過程中只一度短暫解銬,但楊女並無意圖脫逃、自殘及肢體抵抗等行爲,更曾手腕高舉過頭、懸空被銬於牆上橫杆達30分鐘,顯見臺北市調查處人員對戒具使用欠缺必要性,也違反比例原則,更有懲罰被上銬人的疑慮,調查局有檢討必要。
監察院指出,調查人員藉職權介入民營公司派系紛爭,涉及辦案偏頗、違反保密規定,並逾越工作分際,其案件受理、分案及立案機制都不當,予以糾正。監委也說,原承辦此案的劉姓調查人員藉職權介入民營公司派系紛爭,辦案偏頗,且違反保密規定,並長期邀約楊女、暗示傾慕與追求等,嚴重損害公務員與政府信譽,所涉違失已經法務部移送懲戒法院審理。